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企业主管部门收取的管理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辽地税函[2001]83号 2001-3-30 税屋提示——
1.依据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6号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失效、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0年12月23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辽地税函[2004]93号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三批)的通知,自2004年9月2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关于行业主管部门和企业总机构收取的管理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经过调查研究,现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对行业主管部门向下属企业收取的管理费,应按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有关规定征收营业税。 二、对企业总机构向下属单位收取的管理费,分两种情况征税:一是同一法人内部收取的管理费,不征收营业税;二是不同法人之间收取的管理费,原则上应征收营业税,但国有企业因改组改制而形成多法人且原来没有这部分税收基数的,为支持国有企业改组改制,可从改组改制运行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免征期满后纳税仍有困难的,可按营业税管理体制报批减免税,即省级以上(含省级)企业报省地方税务局审批;市级以下(含市级)企业报市地方税务局审批。 三、对优惠部分税款已征不退,未征不补。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二〇〇一年三月三十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