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地税函[2001]83号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企业主管部门收取的管理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1-03-30
摘要:关于行业主管部门和企业总机构收取的管理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经过调查研究,现进一步明确如下:一、对行业主管部门向下属企业收取的管理费,应按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有关规定征收营业税。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企业主管部门收取的管理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辽地税函[2001]83号                2001-3-30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局:

  关于行业主管部门和企业总机构收取的管理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经过调查研究,现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对行业主管部门向下属企业收取的管理费,应按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有关规定征收营业税。

  二、对企业总机构向下属单位收取的管理费,分两种情况征税:一是同一法人内部收取的管理费,不征收营业税;二是不同法人之间收取的管理费,原则上应征收营业税,但国有企业因改组改制而形成多法人且原来没有这部分税收基数的,为支持国有企业改组改制,可从改组改制运行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免征期满后纳税仍有困难的,可按营业税管理体制报批减免税,即省级以上(含省级)企业报省地方税务局审批;市级以下(含市级)企业报市地方税务局审批。

  三、对优惠部分税款已征不退,未征不补。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二〇〇一年三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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