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财政局 市农村工作委员会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天津监管局关于调整完善我市政策性农业农村保险保费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 津财农[2010]22号 2010-5-20 有农业的区县人民政府,农垦集团: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若干意见》(中发[2010]1号)精神,为增强农业生产、农村生活保障,完善我市政策性农业农村保险制度,现通知如下: 一、政策性农业农村保险险种 (一)种植业:小麦、玉米、水稻、棉花、温室、大棚。 (二)养殖业:能繁母猪、生猪、奶牛。 (三)农民房屋、农民家庭财产、农民人身意外伤害。 二、政策性农业保险责任 (一)小麦、水稻、玉米、棉花保险责任包括: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内涝、风灾、雹灾、冻灾对保险农作物造成的损失。 (二)温室、大棚的保险责任包括:火灾、雪灾、爆炸、冰雹、风灾、暴雨对种植业设施造成的损失。 (三)能繁母猪、生猪、奶牛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保险责任包括:火灾、爆炸、雷电、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风灾、冰雹、地震、冻灾、山体滑坡、泥石流、建筑物坍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能繁母猪、生猪重大病害保险责任包括:猪丹毒、猪肺疫、猪水泡病、猪链球菌、猪乙型脑炎、附红细胞体病、伪狂犬病、猪细小病毒、猪传染性萎缩性鼻炎、猪支原体肺炎、旋毛虫病、猪囊尾蚴病、猪副伤寒、猪圆环病毒病、猪传染性胃肠炎、猪魏氏梭菌病,口蹄疫、猪瘟、高致病性蓝耳病及其强制免疫副反应。 奶牛重大病害保险责任包括:口蹄疫、布鲁式菌病、牛结核病、牛焦虫病、炭疽、伪狂犬病、副结核病、牛传染性鼻气管炎、牛出血性败血病、日本血吸虫病。 (四)农民房屋和农民家庭财产保险责任包括:因火灾、爆炸、暴风、暴雨、雷击、暴雪、洪水、滑坡、泥石流、空中运行物体坠落所造成房屋主体的直接损失和家庭财产的直接损失。 农民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责任包括:农民在生产、生活过程中,因意外事故、自然灾害所致死亡和伤残。 三、政策性农业保险金额、保费和保险期限,由保险公司按照政府引导、政策支持、市场运作、农民自愿的原则确定,并报送天津保监局、市农委、市财政局备案。 四、政策性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标准 (一)小麦、玉米、水稻、棉花、温室、大棚、生猪、奶牛保险保费,由投保农户、企业、专业合作组织按保险保费的30%比例缴纳,市和区县财政共同承担70%。 (二)能繁母猪保险保费,由养殖户(场)按保险保费的20%比例缴纳,市和区县财政共同承担80%。 (三)农民房屋、农民家庭财产和农民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费,由投保农民(农户)按保险保费的70%比例缴纳,市财政承担30%。 五、承保机构 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应由具备中国保监会、财政部规定条件的保险公司组织实施。 经营政策性农民房屋、农民家庭财产和农民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已开展经营政策性农业生产保险,并具有经保险监管部门备案的保险条款; (二)在我市农村地区具有完备的分支机构或网点,拥有充足的保险专业人员; (三)具备完善的服务水平、雄厚的技术实力、良好的风险管理能力和充足的偿付能力。 六、请各区县人民政府积极协助保险公司做好政策性农业保险组织推动工作。区县财政部门做好保费财政补贴资金的年度预算,并及时向保险公司兑付补贴资金,确保我市政策性农业保险持续、健康、稳定发展。 七、市财政局、市农委、天津保监局《关于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保费财政补贴试点的通知》(津财农[2008]16号)和《关于开展农民房屋、农民家庭财产、农民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费财政补贴试点工作的通知》(津财农[2008]55号),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天津市财政局 市农村工作委员会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天津监管局 二〇一〇年五月二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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