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地税发[2008]106号 南宁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地产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补充通知[全文失效]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8-05-06
摘要:现将在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99号)文过程中,须明确的问题通知如下:

南宁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地产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补充通知[全文失效]

南地税发[2008]106号        2008-05-06


各县(区)地方税务局,各直属机构,局内各单位:

  现将在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99号)文过程中,须明确的问题通知如下:

  一、实行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房地产开发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从2008年1月1日起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99号)文执行。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99号)文第二条的预计利润率确定为:

  (一)经济适用房(符合有关规定的)为3%;

  (二)非经济适用房为:

  1.开发项目位于南宁市城区地域范围的为20%;

  2.开发项目位于南宁市各县地域范围的为10%。

  三、过去的规定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99号)文相抵触的,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99号)文规定为准。

南宁市地方税务局

二〇〇八年五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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