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地产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补充通知[全文失效] 南地税发[2008]106号 2008-05-06 税屋提示——依据南地税发[2010]1号 南宁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本法规自2009年03月06日起,已被国税发[2009]3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替代。
现将在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99号)文过程中,须明确的问题通知如下: 一、实行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房地产开发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从2008年1月1日起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99号)文执行。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99号)文第二条的预计利润率确定为: (一)经济适用房(符合有关规定的)为3%; (二)非经济适用房为: 1.开发项目位于南宁市城区地域范围的为20%; 2.开发项目位于南宁市各县地域范围的为10%。 三、过去的规定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99号)文相抵触的,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99号)文规定为准。 南宁市地方税务局 二〇〇八年五月六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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