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税务局关于对我省娱乐业适用税率的通知[全文废止] 陕税发[1994]047号 1994-03-10 税屋提示——
1.依据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1号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7年11月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3号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自2011年9月5日起一、二、三条废止。
一、[条款废止]高尔夫球、保龄球的税率为20%(全省统一)。 二、[条款废止]卡拉OK歌舞厅的税率为15%(全省统一)。 三、[条款废止]歌厅、舞厅、音乐茶座、台球、游艺的适用税率按地域不同分别为: 1、西安市区(不含阎良区)为15%。 2、宝鸡、汉中、商洛、安康、咸阳、渭南、铜川、延安、榆林地市所在地的市、区为10%。 3、其它县(市、区)为 6%。 四、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价格,其计税价格中的成本利润率全省统一确定为12%。 陕西省税务局 1994年3月1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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