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对本市外商投资企业出口退税问题的通知 沪国税退[1995]55号 1995-12-07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对1994年1月1日以后办理工商登记的外商投资企业生产出口的货物增值税实行零税率。具体通知如下: 一、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明电[1995]19号通知规定,本市内资生产企业和新办生产型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简称"出口企业")实行"先征后退"的办法办理退税。 二、本通知下达后新成立出口企业应自企业正式投产经营之日起30日内,持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副本向我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办理退税登记。 出口企业如发生撤并、变更情况,应于批准撤并、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办理注销或变更退税登记手续。 三、出口企业应设专职或兼职办理出口退税人员(以下简称办税员),经培训考试合格后发给《出口退税办税员证》。没有《出口退税办税员证》的人员不得办理出口退税业务。企业更换办税员,应及时通知主管税务机关注销原《出口退税办税员证》。凡未及时通知的,原办税员在被更换后与税务机关发生的一切退税活动和责任仍由企业负责。 四、出口企业应在货物报关离境并在财务上作销售处理后,按月填报"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退税申报表",并提供下列凭证,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退税申请手续。 (一)盖有海关验讫章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 (二)外汇结汇水单或收汇核销单(收汇核销单1995年7月1日起用)。 (三)购进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抵扣联)。 (四)外销发票。 (五)其它需要提供的有关单证。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一九九五年十二月七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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