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关于认定公益性社会团体资格的函》的通知[全文废止] 沪国税所[2009]36号 2009-04-20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公布一批废止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8年6月15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关于认定公益性社会团体资格的函》(沪社基[2009]1号)转发给你们,并按照《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和本市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国税所[2009]24号)的规定做好基金会、慈善组织等公益性社会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相关工作。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OO九年四月二十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