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上海天纪置业有限公司房地产项目转让收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沪地税一[1999]79号 1999-10-18 税屋提示——依据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1号 上海市关于发布2010年度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本法规自2011年5月13日起全文废止。
一、天纪公司在转让天通公司的房地产项目时,并未将天通公司的债权债务同时转让给安佳公司,因此,尽管天纪公司在转让房产项目时一并将天通公司的企业名称以所谓企业转让方式转让给安佳房地产公司,但这并不属于股权转让性质,其以“楼板价”方式转让的房产开发项目和企业名称,应被认定为土地使用权转让和商誉转让的行为。 根据天纪公司与安佳公司签定的转让协议,天纪公司的该项转让行为未涉及企业名称转让价值,只体现了土地使用权的价值,因此,该项转让行为应被认定为土地使用权的转让。 二、由于天通公司系天纪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天纪公司全权拥有天通公司的资产处置权,是天通公司土地使用权无形资产的实际所有者,其向安佳公司转让天通公司及其名下的土地使用权,虽然不需办理土地使用权权证的转让手续,但作为该土地使用权的实际所有者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已经成立,因此,对其取得的收入应由天纪公司作为纳税人按“转让无形资产一土地使用权转让”税目全额征收营业税。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1999年10月1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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