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湖南省物价局关于核定地税系统普通手写发票试行价格的通知[全文废止] 湘地税函[2000]98号 2000-10-19 税屋提示——依据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6号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废止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3年10月1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省物价局《关于核定地税系统普通手写发票试行价格的函》(湘价费字[2000]第266号)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规定,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发票印制的审批。各地在审批普通手写单位名称发票时,应按规定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方可核发“发票印制通知书”,通知定点印制厂印制发票,同时按省物价局核定的标准收取发票价款。发票印制申报手续不全以及未付清发票价款的,各地不得批印发票。 二、发票价格的执行。各地规定的发票价格凡与本通知相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省局反映。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2000年10月1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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