榕税函[2021]29号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关于市十五届人大五次会议第1195号建议的协办意见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21-02-25
摘要:关于“让特定老年人用社会保障卡在《意见》中提到的涉及‘餐、浴、行、洁、短期入托、法律援助’等社会机构中进行优惠消费结算,凭着老年人的消费记录这些机构可向社会保障部门申请财政贴补,或向税务部门申请退税返还”的建议,我局高度重视,经研究,现行税收政策中尚无此类退税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关于市十五届人大五次会议第1195号建议的协办意见

榕税函[2021]29号          2021-2-25

福州市民政局:

  《关于优化现行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有关政策的建议》(第1195号)收悉,我单位的办理意见如下:

  关于“让特定老年人用社会保障卡在《意见》中提到的涉及‘餐、浴、行、洁、短期入托、法律援助’等社会机构中进行优惠消费结算,凭着老年人的消费记录这些机构可向社会保障部门申请财政贴补,或向税务部门申请退税返还”的建议,我局高度重视,经研究,现行税收政策中尚无此类退税政策。按照税收法定原则,市一级税务部门无权制定税收优惠政策。但同时,国家高度重视社区养老服务,已出台多项税收优惠政策支持养老服务发展。具体如下:

  增值税方面:一是《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第一条规定:养老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免征增值税。二是《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0号)第一条规定:(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二)项中的养老机构,包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依法办理登记,并向民政部门备案的为老年人提供集中居住和照料服务的各类养老机构。三是《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税[2019]76号)第一条第(一)项规定:提供社区养老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暂行条例》《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以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因此养老机构提供养老服务免征增值税的同时,也免征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方面:一是《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老年服务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97号)第一条规定:对政府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个人等社会力量投资兴办的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暂免征收自用房产、土地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二是《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76号)第一条第(三)项规定:承受房屋、土地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免征契税;第二条规定:为社区提供养老等服务的机构自有或其通过承租、无偿使用等方式取得并用于提供社区养老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企业所得税方面:《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76号)第一条第(二)项规定:提供社区养老取得的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据统计,2020年全市提供社区养老服务的纳税人享受增值税减免44.38万元,房产税减免9.83万元,土地使用税减免22.52万元,企业所得税减计收入374万元。

  我局将继续认真落实好国家出台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要求各主管税务机关对社区养老项目运营主体做好政策宣传和辅导。特别是通过“福州税务服务平台”,向民政部门名单内的社区养老服务的企业推送社区养老服务税收优惠政策;同时主动筛选我市范围内的养老服务企业,精准推送养老服务税收优惠政策,确保相关纳税人应知尽知、应享尽享政策红利。我局也将适时向上级局反映人大代表的相关政策建议,如有新的政策出台,将积极贯彻落实。

  领导署名:张孔院

  联 系 人:范方雨

  联系电话:0591-83372162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

2021年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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