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办税服务厅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全文废止] 京地税纳[2009]306号 2009-12-10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9号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8年10月16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办税服务厅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128号,以下简称《办法》)转发给你们,并结合北京地税办税服务场所实际情况,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依照执行。 一、各局要从思想、组织和领导上重视办税服务厅的规范化建设与发展,树立“办税服务厅为纳税人服务,其他部门为办税服务厅服务”的理念,同时要建立健全相关配套制度,确保办税服务厅业务运转机制有序顺畅运行。 二、各局应本着相对集中、讲究实用、方便纳税的原则合理设置办税服务场所,并对办税服务场所进行分类管理: (一)各局应在2010年6月30日前按照《办法》规定对局机关办税服务场所(第一税务所)进行完善,作为全功能、标准化办税服务厅管理。办税服务厅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按照《办法》第六条规定,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以外,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集中办理涉税事项; 2.按照《办法》第七条规定,具有税务登记、纳税申报、税款征收、发票管理、简易处罚、纳税咨询、办税辅导、公开涉税事项、受理涉税审批申请等主要职责; 3.按照《办法》第十四条规定,设置办税服务、咨询辅导、自助办税、等候休息等功能区域。 (二)对集中办理契税、税务登记等涉税事项的办税服务场所和个体、涉外等行业管理所的办税服务场所,应突出特色、发挥优势,作为集中型、专业化办税服务场所管理。 (三)对地区税源管理所的办税服务场所,应明确工作职责和服务事项,作为地域型、个性化办税服务场所管理。 三、市局将按照《办法》要求,进一步明确办税服务厅工作标准、工作流程、岗位设置、岗位职责等项指标,有关办税服务厅工作规范将另行下文通知。 四、各局应认真领会、全面理解《办法》内容,严格按照市局对全功能、标准化办税服务厅的统一部署和建设标准开展工作,制定实施方案并于发文之日起30日内报市局备案,确保各项建设工作顺利实施。 五、各局对集中型、专业化和地域型、个性化办税服务场所的建设,可因地制宜、稳步推进,参照《办法》的有关要求进行管理。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报告市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二00九年十二月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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