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弥补亏损审核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深国税发[1998]61号 1998-2-25 税屋提示——依据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8月3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弥补亏损审核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7]189号)转发给你们,现根据深圳经济特区的实际,市局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我市银行及非银行金融机构企业所得税税前弥补亏损的审核适用本办法。 二、我市银行及非银行金融机构弥补亏损应按规定权限报经市国家税务局审批确认。其中企业当年弥补亏损额在100万元以下的,由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所属征收分局审批:企业当年弥补亏损额超过100万元(含100万元)的,报市国家税务局审批。 三、我市银行及非银行金融机构应按现行征管范围向主管国税征收分局提出书面申请,填写“深圳市金融保险企业并弥补亏损申报审批表”(表式附后)一式五份。 四、为建立健全亏损弥补的征管资料,各分局在企业发生年度亏损及弥补亏损后应及时填写“深圳市金融保险企业年度亏损弥补情况表”(表式附后),作为企业所得税基础征管资料长期保存。 五、本办法自一九九八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1998年2月2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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