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开展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和核定地产地销产品减免税销售比例的通知[全文废止] 深国税发[1998]98号 1998-03-22 税屋提示——依据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8月3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为加强增值税的征收管理,依法治税,堵塞征管漏洞,保障税收收入,我局决定在1998年4-5月间开展全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度资格验审和地产地销企业资格认定并核定其减免税销售比例的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度验审工作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度验审办法(试行)》(深国税发[1996]133号)和《关于开展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度验审的工作通知》(深国税发[1997]216号)要求执行。各分局须统一使用新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验审申请表》(格式见附表二,由各征收分局自印)。 对销售额达不到规定标准的小型商业企业原则上不要以财务核算健全为由认定为一般纳税人,而应按小规模纳税人征税。 对私营、个体、承包、承租性质的商业性企业,应派员到企业登记所在地实地调查并核实其法人代表的真实性,凡属虚假一律取消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 二、地产地销企业资格认定和核定其本年度地产地销产品减免增值税的销售比例按《关于加强深圳经济特区地产地销税收管理问题的意见》(深国税发[1997]199号)、《关于加强深圳经济特区地产地销税收管理问题意见的补充通知》(深国税发[1997]241号)和《关于审批企业地产地销产品销售比例的工作规程》(深国税发[1997]428号)有关规定执行。企业逾期申请,原则上不予受理。 三、各分局须加强统一领导,迅速成立相应的工作小组,在总结上年度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妥善安排好今年的验审和核定的工作,并进一步加强业务学习和廉政思想教育,保障工作的顺利完成。 各分局的总结材料应于1998年5月底前上报市局,并填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年度验审情况统计表》(附表一)和《地产地销企业资格认定和核定减免税销售比例统计表》(附表三)。 附件: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年度验审情况统计表(略) 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验审申请表(略) 3、地产地销企业资格认定和核定减免税销售比例统计表(略)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1998年3月22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