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地税发[1995]165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机关送达税务文书的规定》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5-08-23
摘要:地方税务机关在同一送达事项的受送达人众多或者采用以上四种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的情况下,可以采用在新闻媒介上发布公告或在公共场所张贴公告的方式送达税务文书,并自公告之日起满三十日,即为送达。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机关送达税务文书的规定》的通知[全文废止]

桂地税发[1995]165号         1995-08-23


各地、市、县地方税务局、区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机关送达税务文书的规定》印发给你们。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应遵照本规定搞好送达税务文书的工作。在执行当中有什么问题及经验,请及时报告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征管处。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1995年8月23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机关送达税务文书的规定

  为了加强对我区地方税务机关税务文书送达工作的管理,规范税务文书送达程序,保证税务文书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及时、准确地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制定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收税务文书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一、送达的税务文书种类和名称

  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制作下列税务文书,应按本规定办理送达手续:

  (一)撤销承印普通发票资格通知书

  (二]纳税事项核定书

  (三)定额核定(调整)通知书

  (四)应纳税款核定书

  (五)扣押商品、货物、财产专用收据

  (六)查封商品、货物、财产清单

  (七)解除查封(扣押)通知书

  (八)拍卖处理商品、货物、财产决定书

  (九)暂停支付存款通知书

  (十)解除暂停支付存款通知书

  (十一)扣缴税款通知书

  (十二)赔偿损失决定书

  (十三)提前缴纳税款通知书

  (十四)批准减免税通知书

  (十五)税务检查通知书

  (十六)税务检查调取帐簿通知书

  (十七)税务检查调取帐簿资料清单

  (十八)税务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通知书

  (十九)限期纳税通知书

  (二十)税务处理决定书

  (二十一)税务处罚强制执行申请书

  (二十二)延长复议申请期限裁决书

  (二十三)第三人参加复议裁决书

  (二十四)受理复议通知书

  (二十五)不予受理裁决书

  (二十六)复议决定书

  (二十七)国家税务总局和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规定的其他税务文书

  二、送达回证的适用范围

  各级地方税务机关送达上述各种税务文书时,必须同时填制附送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统一制发的《地方税务机关税务文书送达回证》(以下简称送达回证),并由受送达人或者其他签收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件日期,签名或者盖章。但是,在采取邮寄送达方式和公告送达方式情况下,可以不使用送达回证。

  三、税务文书的送达方式

  税务文书的法定送达方式有如下五种。

  (一)直接送达:地方税务机关送达税务文书,应直接送交受送达人。受送达人是公民的,应当由本人直接签收;本人不在的,交其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负责收件的人签收。受送达人有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签收。受送达人或者其他人签收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件日期,签名或者盖章,即为送达。

  (二)留置送达:地方税务机关送交税务文书时,受送达人或者其他签收人拒绝签收税务文书的,送达人应当在送达回正上记明拒收理由和日期,并由送达人和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将税务文书留在受送达人处,即视为送达。

  (三)委托送达:地方税务机关直接送达税务文书有困难内,可以委托党政机关、公安、检察、法院、工商等执法机关或者其他依法成立的单位代为送达。受托机关或者单位可以采取直接送达或者留置送达方式送达税务文书,但不能采取邮寄送达或者公告送达方式送达税务文书。

  (四)邮寄送达:地方税务机关直接送达或者留置送达税务文书有困难的,也可以采用挂号函件形式邮寄送达。邮寄税务文书时,应以受送达人或者其代理人为收件人。受送达人或者其代理人另外指定收件人的也可以将税务文书邮寄给指定的收件人。凡是挂号函件回执上已注明收件的,即视为送达。

  (五)公告送达:地方税务机关在同一送达事项的受送达人众多或者采用以上四种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的情况下,可以采用在新闻媒介上发布公告或在公共场所张贴公告的方式送达税务文书,并自公告之日起满三十日,即为送达。

  四、税务文书的送达日期

  (一)采取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和委托送达方式的,以签收人或者见证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或者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二)采取邮寄送达方式的,以挂号函件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三)采取公告送达方式的,以公告发布后的第三十日为送达日期。

  五、送达回证的填写及使用规范

  (一)“受送达人”一栏:受送达人为单位的,填写单位名称;受送达为个人的,填写其姓名。本栏由送达人填写。

  (二)“送达地点”一栏:填写实际交接税务文书的具体地点,本栏由送达人填写。

  (三)“受送达人签名、盖章”一栏:受送达人为单位的,由法定代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负责收件的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受送达人是个人的,由其直接签名或者盖章。

  (四)“代收人代收理由及签名或盖章”一栏:受送达人是公民而且本人不在时,由其同住成年家属在此栏签名或者盖章,并注明与受送达人的关系;由受送达人的代理人签收时,也使用此栏。

  (五)“受送达人拒收理由和日期”一栏:受送达人或其他签收人拒绝签收时,由送达人填写此栏。

  (六)“见证人签名或盖章”一栏:出现拒绝签收情况时,由被邀请到场作证的有关人员在此栏签名或盖章。

  (七)“送达文书名称”一栏:由送达人填写实际送达的文书的名称。

  (八)“收件日期”一栏:由受送达人或者其他签收人或送达人填写实际送达的年、月、日、时。

  (九)“送达人签名或盖章”一栏:由实际送达税务文书的人员签名或盖章。

  (十)“地方税务机关盖章”一栏:由签发送达回证的地方税务机关盖章。

  (十一)“送达方式”一栏:由送达人填写实际采用的送达方式。

  (十二)送达回证其他各栏均由送达人填写。

  送达回证的式样由自治区地方税务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确定。其格式为单联式,分为送达回证存根和送达回证两部分。送达回证存根由签发地方税务机关保留备查;送达回证于税务文书送达签收后,按自治区地方税务局桂地税发[1994]21号文印发的《地方税收征管档案管理试行办法》的规定进行归档管理。

  填写送达回证时可使用毛笔、钢笔、圆珠笔,并做到字迹清楚、内容完整,不能用铅笔填写。签发送达回证时,应在送达回证骑缝线上加盖签发地方税务机关的公章,并填写送达回证编号。

  六、其他税务文书的送达

  地方税务机关送达本规定列举的税务文书之外的其他税务文书、可比照本规定办理送达手续。具体办法由各地、市地方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分局依法制定。

  七、各地、市地方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分局可制定贯彻落实本规定的具体措施,并报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备案。

  八、本规定自一九九五年九月一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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