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地税发[1996]73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换发税务登记证件有关具体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6-05-31
摘要:换发涉外地方税纳税人新税务登记证件仍按照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桂地税发[1996]56号)的原则和要求办理,各地、市地税局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搞好宣传工作,自治区地税局不另刊登公告。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换发税务登记证件有关具体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桂地税发[1996]73号       1996-05-31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换发税务登记证件有关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62号)转发给你们。并对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换发新税务登记证件的范围和原则

  凡在我区境内缴纳地方税种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纳税人(以下简称涉外地方税纳税人),均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到当地地方税务机关办理换发税务登记手续,领取新的税务登记证件。换发涉外地方税纳税人新税务登记证件仍按照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桂地税发[1996]56号)的原则和要求办理,各地、市地税局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搞好宣传工作,自治区地税局不另刊登公告。

  二、换发新的税务登记证件的期限

  我区地方税务机关办理涉外地方税纳税人税务登记的期限,应尽量与内资地方税纳税人的办理登记时间相一致。办理税务登记的具体时间由各地、市地税局决定。在1996年9月30日前,我区涉外地方税纳税人,必须按照当地地方税务机关的规定,申领新的税务登记证件。从1996年10月1日起,旧的涉外地方税纳税人税务登记证件一律作废。

  三、新税务登记证件的制发

  新的涉外地方税纳税人税务登记证件统一由国家税务总局设计、制作,由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统一购领,然后下发各地、市地税局核发给涉外地方税纳税人使用。税务登记证工本费标准及管理按现行规定办理。

  四、新税务登记证件的编码

  新的涉外地方税纳税人税务登记证件的编码,应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办理,各地、市地税局可以根据工作需要,编制涉外地方税纳税人的查询顺序号码。

  五、税务登记表的使用

  各地统一使用区地税局已统一制发的涉外纳税人税务登记表。

  六、工作总结

  各地、市地税局应在10月5日前,将书面总结连同所附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换发税务登记证情况统计表》上报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征管处。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1996年5月31日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热点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