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换发税务登记证件有关具体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桂地税发[1996]73号 1996-05-31 税屋提示——依据桂地税发[2007]190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07年06月18日起全文废止。
一、换发新税务登记证件的范围和原则 凡在我区境内缴纳地方税种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纳税人(以下简称涉外地方税纳税人),均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到当地地方税务机关办理换发税务登记手续,领取新的税务登记证件。换发涉外地方税纳税人新税务登记证件仍按照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桂地税发[1996]56号)的原则和要求办理,各地、市地税局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搞好宣传工作,自治区地税局不另刊登公告。 二、换发新的税务登记证件的期限 我区地方税务机关办理涉外地方税纳税人税务登记的期限,应尽量与内资地方税纳税人的办理登记时间相一致。办理税务登记的具体时间由各地、市地税局决定。在1996年9月30日前,我区涉外地方税纳税人,必须按照当地地方税务机关的规定,申领新的税务登记证件。从1996年10月1日起,旧的涉外地方税纳税人税务登记证件一律作废。 三、新税务登记证件的制发 新的涉外地方税纳税人税务登记证件统一由国家税务总局设计、制作,由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统一购领,然后下发各地、市地税局核发给涉外地方税纳税人使用。税务登记证工本费标准及管理按现行规定办理。 四、新税务登记证件的编码 新的涉外地方税纳税人税务登记证件的编码,应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办理,各地、市地税局可以根据工作需要,编制涉外地方税纳税人的查询顺序号码。 五、税务登记表的使用 各地统一使用区地税局已统一制发的涉外纳税人税务登记表。 六、工作总结 各地、市地税局应在10月5日前,将书面总结连同所附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换发税务登记证情况统计表》上报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征管处。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1996年5月3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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