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严格执行国家税务总局《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津国税际[2009]9号 2009-04-01 税屋提示——
1.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3号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23年7月27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公布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8年6月15日起,本法规第六条废止。 3.依据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15号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6年9月29日起,本法规第六条废止。
一、高度重视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的税收管理 随着我市经济的不断发展,境内外企业间经贸往来日益频繁,非居民与我市机构和个人签订承包工程、设计、修理修配、技术服务、咨询、教育培训、文化体育等服务合同越来越普遍。面对非居民提供劳务的领域不断扩展,取得的收入不断增长的实际情况,各单位要进一步提高对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工作的认识,采取切实措施,将本单位所辖范围内非居民从事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活动纳入税收管理,并做出准确的纳税判定,及时将相应税源转化为税收收入。 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政策性强,对管理人员的综合业务素质要求高。各单位要加强组织领导,积极选派高素质人员从事这项管理工作,同时注重完善征管措施,强化部门配合,不断提高非居民税源管理水平。 二、广泛搞好政策宣传 要通过网络传播、大屏幕播放、印制宣传册、举办专题讲座等多种方式向社会广泛宣传暂行办法的具体内容,尤其应加强对本市大中型企业和重点项目的政策宣传,让每一户与非居民签订承包工程和劳务合同的境内机构和个人都充分了解非居民税收管理规定,促使其及时做好相应的登记、备案等工作。 三、明确部门分工,作好企业报送资料的接收和管理工作 对暂行办法规定的登记备案、税源信息管理、申报征收以及跟踪管理等事项,各单位要明确各部门分工,落实岗位职责。要妥善安排、做好准备,为非居民以及境内机构和个人报送资料提供便利,作好登记备案资料接收工作。建立非居民资料档案,对接收到的资料按暂行办法的要求建立档案,搞好资料积累和管理。 四、加强税源监控,加强项目的跟踪管理 要充分利用境内机构和个人有关的登记备案资料,及时将资料中涉及的非居民纳入管理范围,对其开展业务情况实施动态监控。应注意了解已备案合同的变更情况和实际履行情况,及时了解非居民纳税义务及应纳税额的变化情况,有针对性地加强管理。 五、做好合同执行后的清税工作 非居民应于项目完工后、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6号)要求进行企业所得税的汇算清缴,办理税款的多退少补手续。各单位应在为非居民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手续时,对非居民是否已办理本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情况进行核实。 六、[条款废止]做好税收协定的执行工作 对未提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非居民,各单位应依据国内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其及时征收企业所得税。对申请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非居民,各单位应按照暂行办法的规定,对其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核,并对其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资格进行认定。 七、做好各项资料的报送工作 各单位应按年度对本单位开展非居民承包工程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情况、税收收入以及税源变动情况进行分析,并于年度终了后30日内将工作总结连同《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重点建设项目统计表》一同上报市局。工作总结应包括本单位贯彻执行暂行办法的具体措施、存在的问题及建议、本年度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方面的税源情况、税源变动情况及原因等。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2009年4月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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