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地税函[1998]第154号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政府对企业厂长(经理)的奖励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8-08-24
摘要:对完成政府年初下达经济指标较为突出的厂长(经理)取得的政府奖励的所得,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列举的“偶然所得”应税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政府对企业厂长(经理)的奖励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豫地税函[1998]第154号              1998-8-24

信阳地区地方税务局:

  你局信地地税发[1998]160号《关于政府对企业厂长(经理)的奖励应如何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请示》收悉,现根据请示总局的答复意见批复如下:

  对完成政府年初下达经济指标较为突出的厂长(经理)取得的政府奖励的所得,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列举的“偶然所得”应税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抄送:各市、地地方税务局,省直属局,省小浪底直属局,济源市地方税务局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

1998年8月24日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最新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