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粮食企业征免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粤国税发[1996]231号 1996-07-01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粮食企业征免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6]49号)转发给你们。省局补充明确:凡属按照国家统一规定的作价办法经营政策性粮食的企业,必须将国家批准其经营(或委托、代理)政策性粮食业务以及规定的作价办法的有关文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并单独核算其政策性粮食的销售额,才能享受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否则一律照章征收增值税。 请照执行。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1996年07月0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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