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医养结合发展的实施意见 漳政办规〔2022〕1号 2022-02-24 各县(区)人民政府,漳州、常山、古雷开发区管委会,漳州台商投资区、漳州高新区管委会,市直各单位: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医养结合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闽政办〔2021〕51号)精神,为进一步明确目标,细化措施,推动全市医养结合加快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加快构建“四种模式” 加快构建“养中办医”“医中办养”“医养融合”和“医养签约”四种模式,力争到2023年,100%的养老服务机构能开展医养结合服务;100%的县(区)至少有一家公立医疗机构举办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投资区、高新区)管委会,市民政局、卫健委、财政局、医保局、发改委,市委编办〕 (一)“养中办医”模式。推动有条件的养老服务机构自办医疗机构,支持引导养老服务机构参与医养结合试点工作,重点支持第一批试点养老服务机构(详见漳政民〔2021〕122号)进一步完善医疗设施,配备医护人员,全面提高医养服务水平。 (二)“医中办养”模式。推动实施“城医联动”项目和普惠养老城企联动专项行动,将部分有一定规模、床位利用率不高的二级医院转型改建为康复医疗机构和护理院、护理中心,支持社会力量建设专业化、规模化的医养结合服务机构,为失能失智老年人、临终关怀患者等提供普惠性医疗康复、医疗护理和长期照护服务。支持各类医疗机构参与医养结合试点工作,推动试点医疗机构实现“医+护+养”的无缝衔接,解决失能等特殊老年人群的医养结合服务需求。 (三)“医养融合”模式。全面落实各项扶持政策,支持独立的医疗机构与养老服务机构通过托管、外包、共建等方式开展密切合作,实现优势互补、资源共享。重点规范第一批相关试点养老服务机构(详见漳政民〔2021〕122号)的医疗服务行为,增强其可持续发展能力,提高为老年人服务的承接力和辐射力。 (四)“医养签约”模式。按照《医疗卫生机构与养老服务机构签约合作服务指南(试行)》要求,全面规范医养签约行为。支持农村幸福院和民办养老服务机构按照就近便利原则,与医疗机构签订服务协议,由协议医疗机构定期提供上门巡诊、体检、健康教育等医疗服务,开通医疗服务“绿色通道”。重点推动漳浦县、平和县等目前无内设医疗机构的养老服务机构与医疗机构签订服务协议,深化合作。 二、细化落实重点措施 (一)提升医养结合机构服务能力。新建养老服务设施和医疗卫生设施应优先考虑同址或邻近设置。已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与基层医疗机构等未同址或邻近建设的,当地政府应积极协调,通过搬迁、置换等方式实现同址或邻近设置;新建社区和小区要按要求规划建设医疗、养老等相关配套设施。〔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投资区、高新区)管委会,市自然资源局、发改委、住建局、民政局、卫健委〕 (二)提升居家社区医养结合服务能力。加快推动社区卫生服务站建设,为辖区65岁以上老年人提供健康管理服务。按照《福建省医疗保障局 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规范家庭病床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闽医保〔2020〕100号)规定,规范为诊断明确、病情稳定、符合收治要求的居家和入住签约养老服务机构的老年人提供家庭病床服务。开展上门服务的医疗机构应购买责任险,为提供居家服务的医务人员购买医疗意外险、人身意外险。(责任单位:市卫健委、财政局、医保局) (三)加强信息化专业化支撑。加快智慧养老服务信息化建设,依托漳州市慢性病一体化管理平台,结合家庭医生签约服务与智能监测设备,提供老年人健康管理、体征检测、在线咨询、慢病续方以及随访管理等服务,提供老年人常见病、慢性病复诊及家庭医生签约移动随访管理等服务,满足老年人居家健康管理需求。支持有条件的医养结合机构中的医疗机构加入紧密型县域医疗卫生共同体,纳入县域医疗卫生信息服务能力提升工程建设。(责任单位:市卫健委、发改委) (四)强化备案审批和行业监管。在市、县两级行政服务中心建立医养结合机构“一个窗口”办理机制,按照卫生健康委等四部委局联合印发的《关于做好医养结合机构审批登记工作的通知》(国卫办老龄发〔2019〕17号)要求,完成全市医疗机构内设养老服务机构的备案服务工作。对养老服务机构内设医疗机构的备案情况和“两证合一”服务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公立医疗机构增设养老服务职能,应当依法向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备案,并向县级以上编办提出主要职责调整和变更登记申请,由编办在事业单位主要职责及法人证书“宗旨和业务范围”中增加“养老服务、培训”等职能确认工作。优质高效完成医养结合机构备案和行政审批工作。依法加强行业监管,建立健全医养结合行业运行风险防控、安全风险防控和行业监管机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投资区、高新区)管委会,市民政局、卫健委、财政局,市委编办〕 三、创新完善政策保障 (一)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公立医疗机构举办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同意后,所需建设运营投入由同级财政根据实际情况予以一定支持,收费项目按公建公营养老机构普通床位费、护理费的标准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医疗机构利用现有闲置设施改建养老服务机构,每张养老床位一次性补助2000元;利用自有资本或与其它社会资本合作新建养老服务机构且核定床位50张以上,用房属自建并承诺运营期限不低于5年的,床位使用率50%以上的,每张养老床位一次性补助10000元;用房属租用且租用年限在5年以上的,每张养老床位一次性补助5000元,补助款项分5年拨付。收住自理和失能老人,分别依据年平均实际入住床位数,每年按2000元/床、2400元/床标准给予运营补助。上述所需资金除争取上级补助外,市级财政对市辖区分担50%,其余由当地财政统筹保障。(责任单位:市财政局、民政局、卫健委) (二)落实扶持政策体系。依照法律法规和卫生健康委等十二部委《关于深入推进医养结合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卫老龄发〔2019〕60号)的有关规定,落实各项税费优惠政策。医养结合机构按规定实行行政事业性收费优惠政策。养老服务机构用电、用水、用气享受居民价格政策。〔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投资区、高新区),市税务局、财政局、发改委、民政局〕 (三)加快医养结合人才队伍建设。支持漳州有条件的普通高校和职业院校增设相关专业和课程,加强老年医学、康复、护理、健康管理、社工、老年服务与管理等相关专业人才培养。统筹现有资源,设立一批医养结合培训基地,探索医学类普通高校、职业院校等与医养结合机构协同培养培训模式,鼓励符合条件的医养结合机构建设产教融合型企业。通过政府购买服务、落实职业技能补贴等方式,分级分类对医养结合机构医护人员和服务人员开展专业技能培训和安全常识培训。开展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等级及薪酬等级认定,医养结合机构要优先招聘培训合格的医疗护理员和养老护理员,增强护理人员的职业吸引力。鼓励医务人员从事医养结合服务,医养结合机构中的医务人员与其它医疗卫生机构医务人员享有同等的职称评定、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等待遇,医养结合机构没有条件为医务人员提供继续教育培训的,由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统筹安排集中培训。对聘任于社区或乡镇举办的医养结合机构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符合社区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要求的,可申报社区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在薪酬方面给予相应提高。鼓励医务人员到医养结合机构执业。(责任单位:市人社局、教育局、民政局、财政局、卫健委) (四)加大医保支持力度。将符合条件的医养结合机构中的医疗机构按我市“两定”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范围。老年人常见特殊病种的支付政策,社会办医养结合机构中的定点医疗机构可参照同类型公立医疗机构标准执行。公办医疗机构可以在养老服务机构建设关口前移科室并由医保部门开通医保延伸端口。养老服务机构可以开设家庭病床,经医疗机构和医保部门共同审核确认后,收住城镇职工和城乡居民参保人员。对应医疗机构具备医保住院定点资质的,医养结合型养老服务机构,可以参照家庭病床建设医养结合床位,实现医疗养老无缝切换。探索推进长期护理保险,符合条件的医养结合试点机构可纳入长护险定点机构范围。(责任单位:市医保局、民政局、卫健委) 四、加快推进重点清单建设 (一)有序推进重点工程任务建设。有序推进我市老年友善医疗机构建设工作,积极开展老年人心理关爱项目和失能失智预防干预项目,进一步扩大安宁疗护服务试点,2025年底,争取每个县(区)都有一家安宁疗护试点单位;全市至少有1个医养结合示范单位和1个医养结合培训基地;全市新建不少于1个医养康养结合的高品质养老项目(可采用院企合作形式);按照省里要求,升级完善我市养老服务综合信息平台,推动我市实现与国家医养结合信息系统和“健康福建”平台数据共享互通,老年人健康信息和养老服务信息得到共享、深度开发和合理利用。(责任单位:市卫健委、财政局、发改委、民政局) (二)加快推动重点项目建设。按照《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医养结合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闽政办〔2021〕51号)文件要求,抓住国家级医养结合试点市建设机遇,加快生成医养产业园建设项目,在“十四五”期间,将项目打造成集养生、托老、康复、医疗保健、休闲度假等多功能于一体的大型老年生活社区和文化基地;同时,推动生成我市智慧健康养老院的建设项目,建成医、养、康、护四位一体的智能化养老服务体系。(责任单位:市卫健委、民政局、发改委、财政局) (三)积极谋划医养结合储备项目。推进我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谋划建设,开展社区康复、中医养生保健等特色服务,满足老年人近家医养结合服务需求;同时,积极谋划我市一批康养中心和老年养护院项目,推进前期项目的筹备工作。〔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投资区、高新区)管委会,市民政局、财政局、卫健委〕 (四)深入开展医养结合工作试点。按照《漳州市民政局等七部门关于印发〈漳州市医养结合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漳政民〔2021〕72号)要求,打通医养结合通道,建立医养结合工作绩效和奖励机制,建设一批示范型医养结合服务机构,推动建立完整的医养结合政策体系、标准规范和管理制度,形成一批可复制、能推广的经验,为全省医养结合融合发展提供借鉴。〔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投资区、高新区)管委会,市卫健委、民政局、财政局、医保局〕 五、强化组织领导和绩效考核 (一)由各级卫健部门牵头,会同同级民政、财政、医保、编办等部门,定期召开会议,协同解决工作推进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责任单位:市委编办,市卫健委、民政局、财政局、医保局、发改委、人社局、自然资源局、住建局、教育局等) (二)将医养结合工作纳入公立医疗机构绩效考核和薪酬管理,对年度工作考核优秀的各县(区)、开发区(投资区、高新区)或单位进行通报表扬,在绩效考核中占比不低于8%,在管理薪酬考核中占比不低于8%,在养老服务机构的诊疗按双倍服务量计算。医护人员在养老服务机构的工作业绩纳入年度考核内容。社会办医疗机构开展医养结合工作任务纳入医疗机构日常监管考核。(责任单位:市卫健委、人社局、财政局、发改委、民政局) 本文件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2月24日 (此件主动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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