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财农税字[2008]12号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合同约定赠送商品房阁楼契税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8-08-18
摘要:如阁楼与房屋系同一本房产证的,则阁楼与房屋作为同属一套住宅计征契税,并按房屋主管部门根据产权认定条件确定的阁楼面积与房屋面积之和来判定是否属于普通住房。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合同约定赠送商品房阁楼契税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浙财农税字[2008]12号        2008-08-18


庆元县财政局:

  你局《关于合同约定赠送商品房阁楼如何计征契税问题的请示》(庆财农[2008]33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对房地产开发商赠送给购房者的阁楼,应区别具体情况进行契税征管:

  如阁楼与房屋系同一本房产证的,则阁楼与房屋作为同属一套住宅计征契税,并按房屋主管部门根据产权认定条件确定的阁楼面积与房屋面积之和来判定是否属于普通住房。

  如阁楼与房屋分别办理房产证的,对受赠的阁楼按产权面积和核定的市场价以3%税率征收赠与契税。

浙江省财政厅

2008年08月18日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