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合同约定赠送商品房阁楼契税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浙财农税字[2008]12号 2008-08-18 税屋提示——依据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10号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公布全文有效、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费)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2年07月12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你局《关于合同约定赠送商品房阁楼如何计征契税问题的请示》(庆财农[2008]33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对房地产开发商赠送给购房者的阁楼,应区别具体情况进行契税征管: 如阁楼与房屋系同一本房产证的,则阁楼与房屋作为同属一套住宅计征契税,并按房屋主管部门根据产权认定条件确定的阁楼面积与房屋面积之和来判定是否属于普通住房。 如阁楼与房屋分别办理房产证的,对受赠的阁楼按产权面积和核定的市场价以3%税率征收赠与契税。 浙江省财政厅 2008年08月1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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