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个人股东帐户资金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全文废止] 浙地税二[1999]271号 1999-12-14 税屋提示——依据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11号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有效、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需要修订的税收(费)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2年06月2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个人股东帐户资金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函[1999]697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各地对个人股东帐户资金从1999年11月1日起产生的利息,要一律按总局的文件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本文文到之日前已办理个人股东帐户销户的个人,其1999年11月1日至销户日该股东帐户资金产生的利息,不再补征个人所得税。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十四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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