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沪0110刑初1070号 袁某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刑事一审案件刑事判决书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21-11-12
摘要:某某公司在无真实交易情况下,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数额9万余元,被告人袁某是某某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对被告人袁某依法应予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发文机关:中国裁判文书网

  发文字号:(2021)沪0110刑初1070号

  发文日期:2021-11-24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2021)沪0110刑初1070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袁某,男,1953年12月18日出生于上海市,XX,上海某某贸易有限公司(下称“某某公司”,已注销)法定代表人、实际经营人,户籍在上海市浦东新区。因涉嫌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1年3月2日被取保候审。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杨检刑诉〔2021〕9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袁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1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经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指定,本案由本院审判。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霏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袁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5年8月,被告人袁某在实际经营某某公司期间,在无真实交易情况下,以支付开票费方式,收受上海XX有限公司(下称“XX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6份,价税合计人民币(下同)60余万元,税额共计9万余元,并已全部向税务机关认证抵扣。2020年3月4日,某某公司注销。

  2021年3月2日,被告人袁某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上述事实。案发后,被告人袁某向公安机关退出全部涉案税款。

  上述事实,被告人袁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俞某、贾某的证言,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XX局出具的发票认证明细,上海XX中心有限公司出具的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书,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扣押清单、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回执)及银行交易明细,档案机读材料、准予注销登记通知书等工商登记材料,公安机关出具的工作情况记录,被告人袁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确认。

  公诉机关根据上述证据指控某某公司在无真实交易情况下,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告人袁某身为某某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的规定,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袁某是自首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袁某拘役四个月,可以适用缓刑。

  被告人袁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在律师见证下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某某公司在无真实交易情况下,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数额9万余元,被告人袁某是某某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对被告人袁某依法应予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袁某是自首,已退缴全部税款,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袁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为严肃国法,维护国家税收管理制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第六十四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袁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四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袁建平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二、退出的税款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韩慧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严亦贾

书记员李芸芸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零五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

  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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