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浙0424刑初107号 海盐RL紧固件有限公司、王某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20-06-10
摘要:被告单位海盐瑞利紧固件有限公司违反税收征管法律法规,在无实际货物购销往来的情况下,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税款金额共计人民币475855.08元;被告人王瑞明系被告单位法定代表人且系该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二者的行为均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发文机关: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2020)浙0424刑初107号

  发文日期:2020-06-24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2020)浙0424刑初107号

  公诉机关:海盐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单位:海盐RL紧固件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24697020****,住所地:浙江省海盐县秦山镇工业园区(落塘村),法定代表人:王某明。

  诉讼代表人:褚丽琴,女,1976年11月4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海盐RL紧固件有限公司员工,住浙江省平湖市。

  被告人:王某明,男,1965年2月8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海盐RL紧固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浙江省海盐县。因本案于2020年1月17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王海伟,浙江祥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海盐县人民检察院以盐检二部刑诉(2020)第2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单位海盐RL紧固件有限公司、被告人王某明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3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年4月1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海盐县人民检察院指派副检察长方光飞和检察官助理楚记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单位诉讼代表人褚丽琴、被告人王某明及其辩护人王海伟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2年11月至2014年12月间,被告人王某明作为被告单位海盐RL紧固件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实际控制人,为给本公司谋取非法利益,在无真实货物往来的情况下,采用资金回流、支付开票费等手段,从李某(已判刑)处购买海盐新发钢铁有限公司虚开的浙江增值税专用发票2份(发票编号分别为:05363935、05363936)、海盐祥安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虚开的浙江增值税专用发票3份(发票编号分别为:24096367、24096368、24096369),从黄某1(已判刑)处购买海盐坤宇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30份(发票编号分别为:05347497、11441866、11441867、11441868、11441869、11441870、11441871、11441872、11548455、11548456、11548457、11548458、11548459、10032355、10032356、10032357、10032358、10032359、00036237、00036238、00036239、00036240、00036241、00036242、00036252、00036253、00036254、00036255、00112458、00112459),虚开税款金额共计人民币475855.08元,均已申报抵扣。

  另查明,在本案审理阶段,被告单位海盐RL紧固件有限公司向税务机关补缴税款108675.91元。

  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单位海盐RL紧固件有限公司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判处被告人王某明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可以适用缓刑。

  被告单位及被告人王某明对起诉指控的罪名、事实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且签字具结、自愿认罪认罚。

  上述事实,被告单位及被告人王某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当庭质证的被告人王某明的供述,证人黄某1、李某、黄某2等人的证言,海盐县公安局到案经过,公司登记基本情况,调取证据通知书,海盐县税务局第二税务所出具的已抵扣证明,资金回流表,银行账户明细,税收缴款书(税务收现专用),海盐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海盐RL紧固件有限公司违反税收征管法律法规,在无实际货物购销往来的情况下,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税款金额共计人民币475855.08元;被告人王某明系被告单位法定代表人且系该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二者的行为均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归案后,被告单位及被告人王某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且能自愿认罪认罚并主动补缴了部分税款,可分别从轻、从宽处罚。根据被告人王某明的犯罪事实、情节和悔罪表现,可适用缓刑。辩护人就本案所提相关意见,予以采纳。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单位海盐RL紧固件有限公司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判处的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王某明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

  (缓刑考验的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三、责令被告单位海盐RL紧固件有限公司继续退出赃款367179.1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本页无正文)

  审判长 齐奎

  人民陪审员 孙贤明

  人民陪审员 陈永根

  2020年6月10日

  法官助理 隋智慧

  书记员 沈叶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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