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公司与另一家公司属于合作经营,另一家公司向我们公司提供土地使用权,我们每年会付对方土地使用费,现土地使用证上是我们公司的名字,请问土地使用税应该由我们公司承担吗? 根据最新修改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规定,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关于转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的通知》([1988]国税地字第015号)规定:“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为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拥有土地使用权的纳税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实际使用人纳税。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由实际使用人纳税,土地使用权共有的,由共有各方分别纳税。” 因此,拥有土地使用权实际使用的单位是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贵公司为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按规定应缴城镇土地使用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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