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茴油、毛椰子油适用增值税税率的通知 鄂国税函[2003]173号 2003-5-21 各市州、林区、省直管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2003]426号《关于茴油、毛椰子油适用增值税税率的批复》的有关规定,现就茴油、毛椰子油适用增值税税率的问题通知如下: 茴油是八角树枝叶、果实简单加工后的农业产品,毛椰子油是椰子经初加工而成的农业产品,二者均属于农业初级产品,可按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 2003年5月2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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