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宁波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关于调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档次和缴费补贴标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甬人社发[2024]5号 2024-3-13 各区(县、市)人力社保局、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各区(县、市)税务局,有关开发区人力社保部门、财政部门、税务部门: 根据《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调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档次和缴费补贴标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浙人社发〔2023〕66号),现就调整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档次和缴费补贴标准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缴费档次 从2024年1月1日起,全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档次统一调整为8档,分别为:每年200元、300元、500元、1000元、2000元、3000元、5000元、7000元。其中200元档次仅为部分困难群体参保政府代缴档次。 对残疾等级为三、四级的残疾人和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参保的,持证期间,由所在区(县、市)财政按每人每年200元标准代缴;对特困人员、重度残疾人和低保人员参保的,持证期间,由所在区(县、市)财政按每人每年300元标准代缴。现行代缴标准高于上述标准的可继续保留。 参保人应逐年缴费,累计缴费不足15年允许补缴的,补缴最高缴费档次不超过每年5000元。 二、缴费补贴 参保人按规定缴费及代缴后,政府给予缴费补贴,各区缴费补贴标准为:缴费标准在200元和300元的,每人每年补贴60元;缴费标准在500元和1000元的,每人每年补贴200元;缴费标准在2000元的,每人每年补贴300元;缴费标准在3000元的,每人每年补贴400元;缴费标准在5000元的,每人每年补贴500元;缴费标准在7000元的,每人每年补贴700元。 县(市)缴费补贴标准可自行明确,其中2000元及以上档次缴费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200元。 三、实行灵活的缴费方式 在一个缴费年度内,参保人可以变更一次缴费档次。鼓励参保人选择更高档次缴费,档次变更的缴费补贴差额一并补足。 四、探索实施多渠道筹资试点 各区(县、市)要探索推进有条件的乡镇(街道)、村(社区)开展集体经济组织补助参保人缴费试点,支持和鼓励公益慈善组织等资助参保人缴费,进一步拓展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筹资渠道,增加个人账户积累。 五、工作要求 调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档次和缴费补贴标准等有关事项是我市贯彻推进高质量发展共同富裕示范先行的重要举措。各地要加强组织领导,强化部门协同,扎实做好缴费档次、缴费补贴标准、困难群体代缴标准调整等各项工作,全面精准宣传政策,积极引导早参保、逐年缴、选高档、多积累,稳步提高待遇水平,促进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可持续发展。 本通知从2024年1月1日起施行。已有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宁波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 2024年3月1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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