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废止小微民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相关文件的通知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自治区社保中心,区直有关单位: 为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执行的统一性,决定自2024年2月10日起废止《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小微民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桂人社发〔2019〕31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小微民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桂人社函〔2020〕280号)。涉及相关问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4年2月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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