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水利厅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江海堤防工程维护管理费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闽财税[2017]29号 2017-10-01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工贸企业稳定增长六项措施的通知》(闽政发明电[2013]1号)及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发展改革委 福建省水利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水利建设资金筹集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闽财综[2011]66号)规定,为规范江海堤防工程维护管理费征收管理,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授权地税部门代征江海堤防工程维护管理费。 二、江海堤防工程维护管理费属于水利建设基金,其规范名称为“江海堤防工程维护管理费”,列入政府收支分类科目“水利建设专项收入”(科目编码:1030223),收入全额缴入国库。各地政府征收江海堤防工程维护管理费应出台相应征收管理文件,凡与该基金项目名称不一致的,一律不得以该基金名义征收,地税部门不得受托代征。 三、江海堤防工程维护管理费征收标准为:按江海堤防受益范围内有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上年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的0.9‰缴纳,其中银行按上年利息收入的0.5‰,保险公司按上年保费收入的0.5‰,各类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按上年业务收入的1‰征收,工业企业、外贸流通企业按照流转税额0.9‰征收(其中工业企业自2017年5月1日起停止征收,执行期限为2年)。 四、已出台江海堤防工程维护管理费征收管理文件的市、县(区),可以委托地税部门代征。需委托地税部门代征的,应由市、县(区)政府相关行政职能部门与同级地税部门签订委托代征协议书,以明确双方的责权。委托代征协议已到期未续签、代征手续(法定执行要件)不完善的,应于2017年10月1日前完善各类手续,确保该项基金代征工作依法依规开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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