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政办[2008]75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政策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8-09-05
摘要:制定城市总体规划等相关规划要充分考虑服务业发展需要,城镇黄金地段优先用于发展服务业。对列为省重点服务业园区、集聚区和重点服务业建设项目的用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在下达各市的土地计划中予以重点保障。

  四、加大财政支持力度

  25.2008年—2012年,省财政每年安排1亿元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重点支持服务业发展的关键领域、薄弱环节和新兴产业,扶持省服务业高成长性企业发展,支持具有示范带动作用的现代服务业园区、集聚区建设。

  26.对于列入省、市重点发展的连锁经营龙头企业、大型批发市场和第三方物流企业等,加大财政资金、信贷资金等的支持力度。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每年当地财政要安排一定资金扶持其发展。

  27.对我省引进的国内外知名服务业企业总部、地区总部、采购中心、研发中心等自建、购买或租赁办公用房的,可由所在地政府给予适当补贴。银行、保险、证券类金融机构在我省设立总部或地区总部的,当地政府给予一次性补贴。对各地承办国际性、全国性的会展、文艺演出、节会庆典、旅游、体育等重大活动,承办单位取得的广告收入,依法缴纳营业税后,由当地政府按一定比例给予补贴。

  28.在城市改造中,涉及老字号店铺原址动迁的,应在原地妥善安置或在适宜其发展的商圈内安置,并严格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补偿。对现存的老字号商号、商标要采取保护性措施,对具有发展前景的老字号连锁企业给予财政支持。对新认定的国家和我省服务业驰名商标和名牌产品,由省、市政府给予一定奖励。

  29.改善旅游客运运营环境,全国各地旅游车辆的行驶路线和停车地点,在我省均享受与当地客运车辆同等待遇,不得歧视和限制。将省级重点旅游项目、景区的连接道路建设纳入交通规划,优先开发建设。

  30.对旅行社开展旅游包机业务,按已缴纳营业税的50%给予奖励。旅游集团公司下属的分支旅行社,可由集团公司统一缴纳质量保证金。对航空公司新增航线、航班,地方财政给予一定补助和奖励。

  31.对投资城市轨道交通、道路桥梁、城市管网、大型会展场馆等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在投资共享回收期内,第一至五年所在地政府将上缴地方财政收入的增量部分全额奖励项目单位,第六至十年减半奖励给项目单位。

  32.鼓励和支持省内外政策性投资机构设立专业化产业投资基金,主要从事服务业领域企业兼并重组,优化服务业企业结构。加大对服务业领域信贷资金投入,扩大上市后备企业中服务业企业的比例,支持具备条件的服务业企业尽快上市,扩大直接融资规模。

  五、完善土地支持政策

  33.制定城市总体规划等相关规划要充分考虑服务业发展需要,城镇黄金地段优先用于发展服务业。对列为省重点服务业园区、集聚区和重点服务业建设项目的用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在下达各市的土地计划中予以重点保障。

  34.城市新建居住区内,规划确定的商业、服务业用地不得改作他用。对老城区确无社区服务用房的,经规划等有关部门批准,可结合旧城改造安排建设部分社区服务用房。

  35.积极支持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的单位利用工业厂房、仓储用房、传统商业街等存量房产、土地资源,兴办信息服务、研发设计、文化创意等现代服务业,土地用途和使用权人可暂不变更。

  六、优化服务业发展环境

  36.多渠道引进境内外优秀人才。凡到我省从事服务业工作的留学回国人员,属在职出国留学并按期回国的,出国留学时间可合并计算为工龄;在国(境)外获得博士、硕士学位的,其攻读博士、硕士学位的时间计算为工龄;在国外获得我国教育主管部门承认学历学位的,可以申报参加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或考试。各级政府对引进的高级专业人才在研发经费、住房补贴、家属随迁、子女入学等方面提供优惠政策。每年选派服务业行政主管部门、研究机构和企事业单位人员到服务业发达国家和地区学习培训,相关费用由各级政府和派员单位共同承担。37.积极推进服务业标准化工作,扩大服务标准覆盖领域,抓紧制订修订物流、运输、旅游、商贸、餐饮、金融、邮政、电信等行业服务标准。

  各地要根据本文件精神制定贯彻意见,省直各有关部门要在文件下发后两月内制定实施细则,并认真组织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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