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填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条款失效] 国税发[1996]166号 1996-09-18 税屋提示——依据国税发[2006]6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6年04月30日起,本法规第一条条款失效。
一、[条款失效]关于超面额开具专用发票问题 超面额开具专用发票,是指纳税人在专用发票“金额栏”逐行或合计行填写的销售额超过了该栏的最高金额单位。凡超面额开具专用发票的,属于未按法规开具专用发票的行为,购货方取得这种专用发票一律不得作为扣税凭证。 二、关于价格换算出现误差的处理方法 纳税人以含税单价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的,应换算成不含税单价填开专用发票,如果换算使单价、销售额和税额等项目发生尾数误差的,应按以下方法计算填开: (一)销售额计算公式如下: 销售额=含税总收入÷(1+税率或征收率) (二)税额计算公式如下: 税额=含税总收入-销售额 (三)不含税单价计算公式如下: 不含税单价=销售额÷数量 按照上述方法计算开具的专用发票,如果票面“货物数量×不含税单价=销售额”这一逻辑关系存在少量尾数误差,属于正常现象,可以作为购货方的扣税凭证。 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九六年九月十八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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