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国税征[1999]28号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在商业零售领域实行全面开票制度的通知[部分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9-06-07
摘要:根据省局《关于明确普通发票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鲁国税征[1999]11号)要求,凡从事商业零售经营的单位和个人,销售商品数额超过10元的,无论购货方索要发票与否,都必须向其开具发票;不超过10元但消费者索要发票的也不得拒开。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在商业零售领域实行全面开票制度的通知[部分废止]

鲁国税征[1999]28号        1999-06-07

  税屋提示——依据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5号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失效或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09月05日起,本法规“第一部分进一步明确全面开票制度的政策界限的第三条从事商业零售经营的单位和个人适用的发票种类有:山东省商业零售统一发票(包括万元版、千元版和百元版三种,以下简称“商零发票”)、山东省粮食销售统一发票(包括万元版、千元版和百元版三种,以下简称“粮食发票”)、机外发票以及卷筒式发票。”废止。目前我们发票简并票种后,发票种类全部发生变化。


各市、地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涉外税收管理分局:

  为进一步加强商业零售领域普通发票管理,充分发挥普通发票在控管税源、监督社会经济运行等方面的作用,促进我省普通发票管理工作再上新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省局决定从1999年7月1日起在商业零售领域实行销售商品全面开具发票制度(以下简称“全面开票制度”)。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明确全面开票制度的政策界限

  (一)根据省局《关于明确普通发票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鲁国税征[1999]11号)要求,凡从事商业零售经营的单位和个人,销售商品数额超过10元的,无论购货方索要发票与否,都必须向其开具发票;不超过10元但消费者索要发票的也不得拒开。对未超过10元且消费者未索要发票部分的销售额,可以不逐笔开具发票,但要按日汇总开具等额发票,并附销售商品清单。所开具发票的记帐联作为计税核算的原始依据,用票单位和个人为购货方开具发票的销售额加上汇总开具发票的金额即为其全部的销售额。从事商业零售经营的单位和个人所开具的发票必须是国税机关监制的发票,任何单位和个人一律不得以其他单据代替发票向购货方开具。凡以其他单据代替发票向购货方开具的,属于“未按规定开具发票的行为”,国税机关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对其进行处罚。

  (二)全面开票制度适用于所有从事商业零售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对在城乡集贸市场向消费者个人零售蔬菜、肉、禽、蛋、水果等商品及非固定业户销售商品等经营活动,是否可暂缓实行全面开票制度,由各市、地国税局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并报省局备案。

  (三)[部分废止]从事商业零售经营的单位和个人适用的发票种类有:山东省商业零售统一发票(包括万元版、千元版和百元版三种,以下简称“商零发票”)、山东省粮食销售统一发票(包括万元版、千元版和百元版三种,以下简称“粮食发票”)、机外发票以及卷筒式发票。其中:万元版商零发票供每笔销售金额通常在万元以上的用票单位和个人使用;千元版商零发票供每笔销售金额通常在千元以上不到万元的用票单位和个人使用,填开金额超过万元的视为无效;百元版商零发票供每笔销售金额通常在千元以下的用票单位和个人使用,填开金额超过千元的视为无效;对用票单位和个人同时需要万元版、千元版、百元版商零发票的,经国税机关核实后,可同时使用。粮食发票供粮食企业销售粮食以及各种粮食复制品、熟食品、副食品和食用油等商品时使用,继续按鲁国税征[1998]26号文件执行。机外发票适用于使用计算机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卷筒式发票适用于使用税控收款机和税控加油机的单位和个人(关于卷筒式发票的具体使用规定,省局将另行通知)。各主管国税机关应按照上述原则,根据用票单位和个人的实际经营情况合理确定其用票种类,严格控制高金额版位发票的发放使用范围。

  二、切实提高对实行全面开票制度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发票作为经济交往中主要的商事凭证,是纳税人财务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和税务部门进行税务稽查的重要依据。

  加强发票管理,是及时了解纳税人生产经营和变化情况,加强税源管理,对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情况实行有效监控的主要途径和手段。新税制实施以来,各地普遍强调了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严格管理,对普通发票管理重视相对不足,管理力度不够,社会上利用普通发票违法违章的案件时有发生且问题日趋突出,特别是在商业零售领域,以收据或自制小票代替发票、虚开、转借代开、拒开发票等现象呈泛滥趋势,不仅严重扰乱了正常的税收管理秩序和经济秩序,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而且导致了国家税款的大量流失。对此,全省各级国税机关和广大国税干部,尤其是各级国税机关的领导同志要有清醒的认识。要充分认识到实行全面开票制度,对进一步规范商业零售领域发票使用与管理,促进商业企业正确核算经营成果,加强税收的源泉控制,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提高全民的纳税意识,都具有十分重要的促进作用,从而进一步统一思想,增强紧迫感,在系统内形成普通发票不仅要管而且务必要管好,实行全面开票制度不仅可行而且势在必行、十分紧迫的共识。

  三、加强组织领导,密切部门协作实行全面开票制度,是一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工作难度大的工作。

  各地务必引起足够重视,列入今年税收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各级都要成立由主要领导挂帅的领导小组,切实加强对实行全面开票制度工作的组织领导,并成立专门的办事机构,具体负责该项工作的组织实施。各地要立足本地征管实际,统筹安排,周密组织,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制定出具体可行的实施办法;要及时向地方党委、政府汇报此项工作的政策规定和开展情况,取得党政领导的理解、重视和支持;要加强与法院、工商、消协等部门的协作配合,在司法裁定、经济仲裁、索赔纠纷处理中,进一步确认发票作为唯一具有法律效力合法凭证的地位。同时,要努力争取财政部门的支持,积极推行发票违法举报奖励制度和试行有奖发票活动,以发动广大群众踊跃举报发票违法违章行为,提高消费者购物时索要发票的积极性。

  四、广泛宣传发动,大造舆论声势各地要高度重视推行全面开票制度的宣传工作,加大宣传工作的深度和广度。

  要采取通过电视、电台、报刊、杂志等新闻媒介宣传、案例曝光、发布通告、张贴标语、散发宣传材料和举办电视讲座等形式,多渠道、多形式、不间断地宣传全面开票制度和依法开具、取得发票对保证国家的税收收入和保护消费者自身合法权益的重要意义,特别要注重在各大商场、市场和其他商品集散地布置醒目的宣传条幅和宣传牌,做到既针对用票单位和个人,又面向消费者,既突出重点,又扩大宣传面,切实把宣传工作广泛、深入地开展下去,在社会上大造加强普通发票管理的舆论声势。要通过宣传发动,使用票企业从领导、财务人员到营业人员都能掌握发票领、用、存的各项规定,增强其依法用票的自觉性,使消费者充分了解发票是经济交往中具有法律效力的合法凭证,购物索要发票是其不可忽视的权利,从而提高用票单位和个人及广大消费者对发票作用的认识,为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实行全面开票制度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五、严查重罚,加大监督检查加强对使用发票情况的监督检查,是能否保证全面开票制度顺利推行的关键所在。

  各地要将对普通发票开具使用情况的检查监督列入日常税收征管工作的重点之一,做到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切实加大监督检查的力度,以维护正常的发票管理秩序和税收秩序,确保全面开票制度的顺利实施。各地在推行全面开票制度初期,要集中人员、集中精力、集中时间在商业零售领域进行发票开具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在当前,各地要充分利用全国发票大检查的契机,对商业零售领域普通发票的开具使用情况进行重点检查,对在检查中发现的违反发票管理法规行为,要严格按征管法和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从严予以惩处,通过严查重罚促使用票单位和个人依法开具使用发票,为全面开票制度的实行创造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

  六、注重普通发票控管税源作用的发挥各地要注重发挥普通发票控管税源的功能,切实强化对用票单位和个人开具使用发票情况的监控管理,将其发票所计销售额作为掌握、监控用票单位和个人生产经营变动情况、核定定额和纳税评估的重要依据。

  要及时将发票销售额与纳税人申报的同期应税收入进行对比分析,从中发现用票单位和个人偷税疑点,为日常税源监控管理和税务稽查提供依据,从而有效堵塞税收管理的漏洞,促进税收收入的及时、足额入库。各地在商业零售领域实行全面开票制度的情况请于99年9月底前以书面形式报告省局。在实行全面开票制度过程中遇到的矛盾和问题,特别是苗头性、倾向性问题,要及时向上级反映。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一九九九年六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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