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棉花进项税抵扣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全文废止] 深国税发[2001]498号 2001-10-30 税屋提示——依据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8月3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棉花进项税抵扣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01]16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市局补充意见,在具体执行时按照13%抵扣率计算进项税额的依据是凭“农产品收购凭证”,我市是指由深圳市国家税务局监制的“广东省深圳市收购发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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