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地税函[2003]199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电影发行单位营业税政策问题的通知[停止执行]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3-04-11
摘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第三十二条规定,电影发行单位应将应税收入和不征税发行收入按规定逐月进行申报。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电影发行单位营业税政策问题的通知[停止执行]

桂地税函[2003]199号     2003-04-11


各地、市地方税务局:

  近接部分市地税局反映,在执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子出版物和电影拷贝增值税及电影发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88号)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影发行单位的发行收入不征收营业税的通知》(国税函[1996]696号)时,对电影发行收入和片租收入如何界定不够明确。经研究,现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电影发行收入是指电影发行单位按放映单位票房一定比例抽取的收入。片租收入是发行单位向放映单位出租影片收取的租金收入。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第三十二条规定,电影发行单位应将应税收入和不征税发行收入按规定逐月进行申报。电影发行单位还应在向主管地税机关报送年度《财务报表》的同时提供中介机构对其发行收入的审计证明,不提供的,按照《细则》第九十六条有关规定处理。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热点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