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电影发行单位营业税政策问题的通知[停止执行] 桂地税函[2003]199号 2003-04-11 税屋提示——依据桂地税发[2009]161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已失效或停止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09年11月3日起停止执行。
近接部分市地税局反映,在执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子出版物和电影拷贝增值税及电影发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88号)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影发行单位的发行收入不征收营业税的通知》(国税函[1996]696号)时,对电影发行收入和片租收入如何界定不够明确。经研究,现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电影发行收入是指电影发行单位按放映单位票房一定比例抽取的收入。片租收入是发行单位向放映单位出租影片收取的租金收入。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第三十二条规定,电影发行单位应将应税收入和不征税发行收入按规定逐月进行申报。电影发行单位还应在向主管地税机关报送年度《财务报表》的同时提供中介机构对其发行收入的审计证明,不提供的,按照《细则》第九十六条有关规定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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