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签署至今,相关8楼资产并未按协议约定办理交割,权属仍为合资公司所有。其中,8楼共有房产18套,在未有任何一方股东授权委托的情况下,已由合资公司出售7套,并向业主开具合资公司的销售发票,记入合资公司销售收入,并由合资公司交纳相应营业税及附加后的余款支付给中方公司充抵前述协议应付款项。 现中方股东因经济纠纷,XX市YY法院依据上述协议认为该8楼资产应属于中方公司所有,并查封扣押了剩余的11套房产用于抵偿给其债权人XXXX基金管理中心。合资公司对此行为认为将使协议约定的税款由中方负担事项无法实现而使合资公司蒙受损失,故已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复议,中院已受理,现正等待裁决。 根据科内工作安排,我小组于XX年X月X日对该单位有关XX大厦8楼折抵给中方XX综合开发公司的相关纳税情况进行了专项纳税评估。在检查过程中,我们重点对有关协议、外资委批复、相关房产的销售以及帐务处理方式进行了调查取证,并对公司总经理做了询问笔录。根据上述情况和调查取证结果,我们认为,无论8楼资产权属归谁所有,房产销售实际是通过合资公司实现的,并记入合资公司销售收入,不存在委托代销的情况,因此,对已售出的7套房产合资公司交纳相应营业税及附加正确;对被法院扣押的剩余11套房产如果最终法院裁决过户,则视同销售才能成立,合资公司应交纳相应营业税及附加。 案例分析: 该案件的重点在于XX大厦8楼房产的视同销售行为是否发生,如何计税。 1、 首先,如严格按照协议约定履约,则企业应于97年或大厦竣工后,把8楼房产过户交割给中方。此时,企业应该做房产销售,且销售收入应以2230平方米*5500元/平方米=12265000元记入,交纳营业税及附加12265000*5。05%=619382.50元后,余额11645617。50元冲抵应付中方款项。对已售出的7套房产,应做销售退回或由中方委托代售。 2、 其次,如按照企业实际操作方式,1200万元的应付款项与8楼销售并没有实质联系,仅是指定用该项收入来支付特定的应付款项。对实际已销售的7套,按实际取得收入计税;对剩余11套房产,目前无须计税,如法院强制判决过户,则销售成立,应予计税。 3、 但是,这其中有个计价问题,即这11套房产究竟是按照5500元/平方米的协议定价计算还是应该按照偿还所欠中方款项,即1200万元减去前期已售出7套抵付欠款的金额计价?甚至按照协议还应扣除所涉税款? 4、 由此引发的问题是:我们的计税依据究竟是协议还是企业实际操作?目前我们赞同按照企业实际操作进行,理由是较符合企业实际情况,且认为该协议是特殊时期的特殊产物,存在很大缺陷。但是,法院扣押的依据就是这份协议,如终裁需要过户,也就意味着协议的有效性和约束力,如法院裁决中不特别提及11套房产的折抵金额及涉税事项的处理,我们将面临计税依据的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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