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活性炭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琼国税函[2003]205号 2003-08-28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6号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关于公布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自2018年6月15日起全文废止。
你局《关于海南琼池实业有限公司生产活性炭增值税即征即退问题的请示》(市国税发[2003]383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以外购椰壳粗炭为原料生产的活性炭不属财税[2001]72号文“以三剩物和次小薪为原料生产加工的综合利用产品”范围,不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二、企业既有以椰壳为原料生产的活性炭,也有以椰壳粗炭为原料生产的活性炭的,应按原料分别进行核算,未分别核算或不能准确核算的,其以椰壳为原料生产的活性炭也不得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此复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 二00三年八月二十八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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