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吉国税函[2005]46号 2005-04-30 税屋提示——依据吉国税发[2007]158号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7年8月2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近期,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车辆购置税税收政策及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5]47号),结合我省目前实际情况,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已使用未完税车辆,如果纳税人主动申请补税,但缺少《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或有效凭证的,车购办在受理纳税申报时,对已落籍的车辆,需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行驶证》原件和复印件。经验车后,原件退回本人,复印件留存;对未落籍的车辆,需提供购车证明,经验车后,原件留存。 二、车购办在为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时,要指定专人验车,并在《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表》左下角(接收人栏内)加盖戳记。 三、完税证明遗失的,纳税人在申请补办完税证明前需在《中国税务报》上刊登遗失声明。车购办依据遗失声明为纳税人补办完税证明。刊登遗失声明按2005年4月18日《中国税务报》刊登的《刊登遗失声明启示》明确的程序办理。 四、对于国家税务总局尚未核定最低计税价格的同类型车辆的计税价格,由车购办确定最低计税价格后,填写《吉林省车辆最低计税价格信息采集传递单》(见附件),在3日内上报当地流转税管理部门。流转税管理部门3日内将《吉林省车辆最低计税价格信息采集传递单》上报上级流转税管理部门,各地区上报省局路径省局FTP服务器\流转税\消费税车购税目录下。 五、各市、州国税局流转税管理部门,应于每月5日前向省局报送上月《车辆购置税收入统计月报表》。上报路径同上。 附件:吉林省车辆最低计税价格信息采集传递单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 二〇〇五年四月三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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