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税收函调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5]37号)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 7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专用税票电子信息审核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3]1392号)第一条、第二条(一)“增值税专用发票是2003年8月1日以前开具的”;(二)“购进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尚未纳入增值税防伪税控、稽核系统监控范围的”。 7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4]31号)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 7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出口退税管理,严格审核退税凭证的通知》(国税发[1994]146号)第三条、第四条。 7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传递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电子信息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7]630号)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 7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具体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9]101号)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 7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出口货物退税专用税票电子信息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0]117号)第五条。 7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65号)第七条、第八条。 8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2]11号)第一条(一)“生产企业在办理出口退税登记时,应填报《出口企业退税登记表》(表样见出口退税计算机管理系统二期网络版)并提供以下资料: 1.法人营业执照或工商营业执照(副本); 2.税务登记证(副本); 3.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无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无需提供); 4.海关自理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明书(无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无需提供); 5.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审批表或年审审批表; 6.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如代理出口协议等”。 第一条(二)“2002年换发税务登记前,出口退税企业登记办法暂时按以上规定办理。2002年换发税务登记时,出口企业除提供换发税务登记的有关资料外,还应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供以上资料。2002年换发税务登记后,有关生产企业出口退税登记一并纳入税务登记统一管理”。 第五条(二)“(2)根据退税部门提供的企业自报关出口之日起超过6个月未收齐有关出口退税凭证或未向退税部门办理“免、抵、退”税申报手续的出口货物的信息,按规定计算征税(另有规定者除外)”。 8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产企业出口视同自产产品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2]152号)第二条。 8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139号)第一条、第二条。 8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信息审核出口退税的紧急通知》(国税函[2004]133号)第六条(一)“总局提供了《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信息导出与传递技术方案》附件),各地应根据该方案,结合本地区出口退税审核、审批的管理模式,确定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信息传递办法,并于2004年2月5日前将本地区确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信息传递办法上报总局(信息中心)”、附件《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信息导出与传递技术方案》。 8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已取消涉及出口退税行政审批项目的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4]77号)第二条。 8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审核出口退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4]862号)第二条。 8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03年12月31日前出口货物累计欠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905号)第一条、第二条。 8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产企业免抵调库有关核销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240号)第二条、第三条。 8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信息审核出口退税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税函[2003]995号)第三条。 8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务院各部门机关后勤体制改革有关税收政策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53号)第一条。 90.《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军队系统用地征免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通知》([89]国税地字第83号)第七条。 91.《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城市公共交通公司所属单位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通知》([89]国税地字第98号)第一条、第三条。 92.《国家税务局关于对核工业总公司所属企业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若干规定》([89]国税地字第7号)第三条。 93.《国家税务局关于对中国物资储运总公司所属物资储运企业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规定》(国税地字[1989]139号)第二条。 9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税工程发现的涉嫌违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1]730号)第一条、第二条。 国家税务总局 2006年04月30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