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在产品售出后五年内保证提供对中标产品的服务及零配件供应。 8.按投标承诺提交服务保证金,并接受国税机关对保证金的管理,余额不足的,在一个月内补足。 9.应通过提高产品质量,提升服务水平来赢得纳税人信任,不得通过非法手段进行无序竞争。 10.自行确定产品的销售方式,可采取自销或代理销售的方式,但不管采取何种销售方式,都应按投标承诺建立技术服务网点,配备相应技术服务人员,负责产品售后服务工作。 11.在自行确定其代理服务商(应具备较强的资金和技术实力)的同时,须向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备案;对于不能胜任售后服务工作的代理商,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可责令生产企业予以更换或自行承担售后服务工作;对售后服务中出现的各种问题,生产企业与服务商应当共同承担相关责任。 (二)服务商的职责 生产企业自行承担售后服务工作或选择代理商负责销售服务工作时,均需履行以下职责: 1.在其销售税控收款机的地区按投标承诺设立技术服务网点,按要求配备技术服务人员,负责机器的安装、培训、维修等售后服务工作。 2.对售后技术服务人员进行专业培训,核发《税控收款机安装维修服务证》,并将售后服务网点和人员情况报送各级国税机关备案。 3.产品销售(或配件、维修服务)价格不得超过投标价格。 4.在用户购置税控收款机前,做好产品性能介绍以及机器使用的免费培训,以便用户了解产品、选择产品。 5.纳税人认购付款后,应在3天内上门安装,并确保能正常使用。 6.在一个技术服务网点内,专职服务人员不得少于2人,每销售200台产品,至少增设1个专职服务人员。 7.开通服务专线电话,提供24小时的全天候服务,用户税控收款机发生故障时,接报后技术服务人员应立即做出响应,在1小时内通过电话不能解决问题的,技术服务人员接报后4小时内(与用户协商同意的或偏远地区可在8小时内)到达现场,并在到达现场后24小时以内完成维修。 8.技术服务人员在进行安装、维修时,应分别填写《税控收款机注册登记表》有关内容和《税控收款机维修记录表》,准确记录税控收款机的安装、维修、故障原因和零部件更换等情况,并由用户和技术服务人员签字,以备国税机关检查。 9.产品售出后,一年内实行三包。 10.对于产品型号、销售价格、售后服务承诺和承担的相关责任、保修年限和维护费用的收取标准及方式等,应采取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告。 11.如遇国税机关业务需求的变化调整,需要修改软件的,应按照湖南省国家税务局的要求修改并对已售出产品进行软件升级,并不得另行向用户收取费用。 12.因产品质量或服务等原因造成税控收款机用户损失的,应由售后服务单位先行赔付。 13.因纳税人故意破坏造成税控装置无法正常使用的,售后服务单位发现后应首先报告主管国税机关,不得擅自为纳税人先行维护。 14.接受国税机关的监督,并于每月初5个工作日内将上月产品的销售、安装、维修和投诉情况以书面形式(附电子文档)报省、市、县三级国税机关。 四、湖南省国家税务局按年对税控收款机中标厂商的销售服务及履行中标承诺情况进行考核管理,考核办法如下: (一)实行考核管理的目的是为了规范税控收款机市场,倡导有序竞争,提升中标厂商的服务水平,确保我省税控收款机推行工作顺利进行。 (二)考核管理采取按年评分形式,年度基础得分为100分,出现违规行为则按本办法扣分,对年末最后得分未达到规定标准的,按规定进行相应处理。 (三)考核的直接对象为我省各家税控收款机中标生产企业,中标生产企业所选定的代理销售服务商的违规行为直接扣除中标生产企业的分值。 (四)中标厂商出现本办法所列扣分情形的,各级国税机关应当在发现该情形后5日内,填写《税控收款机中标厂商违规行为报告表》(见附件),按照逐级报送的原则,将情况上报省局。省局将汇总后的考核扣分结果在季度末30天内向各厂商进行公布,同时通过网站等方式向广大纳税人和社会公布。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