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国税函[2007]202号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南省国家税务局税控收款机中标厂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7-04-20
摘要:为做好全省税控收款机推广应用工作,省局制定了《湖南省国家税务局税控收款机中标厂商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执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告省局(征管处)。

  (五)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在次年的一季度以前完成上年度考核评分,并根据评分结果按规定扣除中标企业的服务保证金。

  (六)中标厂商及其服务商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每发现一起扣0.5分,同时必须在3日内改正:

  1.高于中标价格销售产品或者超过标准收取服务费以及产品配件、消耗品费用的。

  2.在将税控收款机送达纳税人经营场所后,3天内未上门安装,并确保用户正常使用的。

  3.对用户不能提供售前免费咨询服务、免费操作培训、免费上门维修及技术服务的。

  4.未开通24小时咨询服务热线、投诉热线,或开通热线电话但没有人接听,或没有履行处理投诉服务承诺的。

  5.接到用户服务请求后,不能在承诺的时间内到达现场的。

  6.接到用户报修后,不能在承诺的解决问题时间内完成维修任务,或者在维修过程中破坏机器中存贮数据的完整与安全的。

  7.技术服务人员在进行安装、维修时,未及时填写《税控收款机注册登记表》有关内容和《税控收款机维修记录表》,准确记录税控收款机的安装、维修、故障原因和零部件更换等情况的。

  8.国税机关接到纳税人投诉的(厂商对投诉提出异议并经与纳税人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纳税人撤销投诉的除外)。

  9.其他未履行承诺事项影响用户使用税控收款机或影响国税机关推广应用税控收款机的。

  (七)中标厂商及其服务商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每发现一起扣1分,同时必须在5日内改正:

  1.未按承诺要求建立服务网点,配备相应技术人员的。

  2.产品售出给用户后在一年内不能实行三包,或者五年内不能提供零配件供应的。

  3.对技术服务人员未进行专业培训,导致人员素质达不到相应技术要求的。

  4.未能提供与中标产品完全一致产品的。

  5.未建立定期回访制度并记载真实详细的回访记录的。

  6.未能根据税务部门工作需要在规定时间内调整其产品软件功能或对产品软件升级的。

  7.未能按照国税机关要求及时报送产品的销售、安装、维修和投诉情况的。

  8.其他未履行承诺事项严重影响用户使用税控收款机或影响国税机关推广应用税控收款机的。

  (八)中标厂商及其服务商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每发现一起扣5分,同时提出警告一次,并限定在3日内进行整改:

  1.已销售的产品存在、出现重大质量问题的。

  2.采用不正当竞争等手段销售产品,扰乱税控收款机市场正常秩序的。

  3.为用户开具的发票与实际销售金额不一致的。

  (九)中标厂商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责令生产企业更换代理商或自行承担售后服务工作,中标厂商拒不执行的,扣除保证金10万元:

  1.选择的代理商经核实不具备规定的资质条件的。

  2.出现上款所列情形,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

  (十)年度考评分在60分(含60分)以上、80分(不含80分)以下的,按照其分值与80分的差额,每差一分扣除保证金1万元,并提出警告,责令限期整改。

  (十一)年度考评分在60分以下的,扣除保证金20万元,责令生产企业更换代理商或自行承担售后服务工作。

  (十二)连续二年考评分在60分以下,或者中标厂商拒不执行国税机关责令更换代理商决定的,报经湖南省人民政府批准,取消该厂商在湖南销售税控收款机的资格。

  附件:

税控收款机中标厂商违规行为报告表
填报单位:

中标生产企业名称:  
代理服务商名称:  
违规事实描述  
 
 
 
 
 
 
 
 
 
 
 
县级国税机关意见 市级国税机关意见
 
 
 
 
 
经办人:
负责人:
(公章)
年  月 日
 
 
 
 
 
经办人:
负责人:
(公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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