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国税函[2007]358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防伪税控一机多票系统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7-06-11
摘要: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防伪税控一机多票系统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7]507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防伪税控一机多票系统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京国税函[2007]358号             2007-06-11

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防伪税控一机多票系统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7]507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按照规定应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机多票企业)均应纳入防伪税控一机多票系统进行管理,各局应严格监控其普通发票的使用情况。

  各局不得授权一机多票企业领购用于销售应税货物和应税劳务的其他普通发票,包括企业自印的普通发票。以下情况除外:

  (一)按照规定可使用《北京市工商企业出口专用发票》的出口企业出口货物;

  (二)按照规定可使用《北京市粮食销售统一发票》的粮食企业销售粮食;

  (三)按照规定可使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机动车零售企业零售机动车。

  各局有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应立即纠正,并立即报告市局。对违反总局、市局规定擅自变通的,一经发现,市局将严肃处理。

  二、对在一机多票系统升级过程中,违反规定擅自留存应缴销而未缴销的空白非防伪税控普通发票的一机多票企业,各局应立即缴销其擅自留存的空白非防伪税控普通发票,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五十条第四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五款等有关规定处罚。

  三、关于总局《通知》第一条要求的检查清理工作,市局另行通知进行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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