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实行同城通售普通发票的通知 厦国税函[2009]61号 2009-05-12 各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为了发挥现代化信息技术创新服务方式,提升服务水平,构建纳税服务新体系,全面、规范、便捷地提供各项纳税服务,市局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实行同城通售普通发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同城通售普通发票的含义所有的纳税人可以自愿选择在全市国税系统办税服务厅的发票管理窗口,办理普通发票的领购和验旧供新的事项,不受主管税务机关的限制。办税服务厅工作人员不得以纳税人不是本区局、直属税务分局的所属管户为理由,拒绝办理领购发票等事宜。 二、同城通售普通发票的范围厦门市国家税务局监制的各类普通发票,除一般纳税人防伪税控系统一机多票的普通发票、保税货物销售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普通发票外,全部纳入同城通售范围。 三、同城通售普通发票的特殊情况 (一)办税服务厅工作人员若在审核纳税人所开具的普通发票进行验旧时,发现纳税人存在违反《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现象,必须在发票的封面注明违反的事实并加盖发票管理印章后,当场告知纳税人返回主管税务机关的办税服务厅办理验旧供新。 (二)纳税人变更税务登记涉及跨区迁移时,未使用的普通发票无须缴销,可以继续使用。 (三)纳税人因注销税务登记、发票换版等原因需要缴销空白普通发票的,应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 (四)办税服务厅工作人员负责当场对纳税人违反《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简易处罚。 四、同城通售普通发票的操作事项 (一)纳税人使用整本普通发票后,可以申请验旧供新。 (二)办税服务厅发票管理窗口的工作人员必须按照《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履行验旧职责。验旧未发现问题的,将相关不含税的销售额录入综合征管系统2.0的“发票交旧验旧”模块。 (三)跨区局收取发票工本费时,软件自动生成收款国库,不得人为修改,应按照规定进行入库销号。 (四)实行同城通售普通发票后,目前发票管理窗口工作人员每天生成打印的《发票销售日报表》在“发票发售岗”无法生成,必须在“代开发票岗”的“发票报表”模块操作。市局将根据各区局上报名单对现有“发票发售岗”人员增加“代开发票岗”授权。 (五)涉及跨区局的售票资料,仍然按照发票发售人员整理装订归档。 (六)目前发票管理窗口的工作人员原来的操作员代码和密码不变。 五、其他 (一)本通知由市局征管处负责解释。基层局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及时反馈给征管处,以便抓紧研究解决。 (二)本通知自2009年4月15日起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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