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所得税与现行流转税收入确认政策的区别

来源:顾海祯财税网 作者:俏 然 人气: 时间:2009-10-27
摘要: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计税收入是确定企业所得税收入总额的基础,但由于各税种性质不同,计税收入项目和确定方法也不尽相同...

国税函[2008]875号文件规定:“销售商品采用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代销的,在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增值税实施细则规定:“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不分采取的代销方式如何。
⑶增值税实施细则规定:“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企业所得税法律法规文件则没有这一规定。
国税函[2008]875号文件规定:“销售商品需要安装和检验的,在购买方接受商品以及安装和检验完毕时确认收入。如果安装程序比较简单,可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增值税法律法规文件也没有这一规定。

2、消费税
国税函[2008]875号文件规定:“销售商品采用托收承付方式的,在办妥托收手续时确认收入。”消费税实施细则规定:“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的,为发出应税消费品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同样比所得税收入确认增加了“发出货物”这样一个并列条件。

国税函[2008]875号文件规定:销售商品采用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代销的,在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消费税法律法规文件没有这方面的规定。
⑶消费税实施细则规定:“采取其他结算方式的,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企业所得税法律法规文件没有这一规定。
⑷消费税实施细则规定:“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结算方式的,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或者无书面合同的,为发出应税消费品的当天。”企业所得税法律法规文件也没有这一规定。

(二)国税函[2008]875号文件规定:有证据表明不符合销售收入确认条件的,如以销售商品方式进行融资,收到的款项应确认为负债,回购价格大于原售价的,差额应在回购期间确认为利息费用。增值税、消费税法律法规没有这方面规定。

(三)国税函[2008]875号文件规定:企业在各个纳税期末,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在同时满足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交易的完工进度能够可靠地确定、交易中已发生和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三个条件,并能选用已完工作的测量、已提供劳务占劳务总量的比例或发生成本占总成本的比例任何一种方法确定企业提供劳务完工进度,按照从接受劳务方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确定劳务收入总额,根据纳税期末提供劳务收入总额乘以完工进度扣除以前纳税年度累计已确认提供劳务收入后的金额,确认为当期劳务收入;同时,还可以按照提供劳务估计总成本乘以完工进度扣除以前纳税期间累计已确认劳务成本后的金额,结转为当期劳务成本的情况下,按下列方法确认收入:
1、安装费 根据安装完工进度确认收入。安装工作是商品销售附带条件的,安装费在确认商品销售实现时确认收入。
2、宣传媒介的收费 在相关的广告或商业行为出现于公众面前时确认收入。广告的制作费,应根据制作广告的完工进度确认收入。
3、软件费 为特定客户开发软件的收费,根据开发的完工进度确认收入。
4、服务费 包含在商品售价内可区分的服务费,在提供服务的期间分期确认收入。
5、艺术表演、招待宴会和其他特殊活动的收费 在相关活动发生时确认收入。收费涉及几项活动的,预收的款项应合理分配给每项活动,分别确认收入。
6、会员费 申请入会或加入会员,只允许取得会籍,所有其他服务或商品都要另行收费的,在取得该会员费时确认收入。申请入会或加入会员后,会员在会员期内不再付费就可得到各种服务或商品,或者以低于非会员的价格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该会员费应在整个受益期内分期确认收入。
7、特许权费 属于提供设备和其他有形资产的特许权费,在交付资产或转移资产所有权时确认收入;属于提供初始及后续服务的特许权费,在提供服务时确认收入。
8、劳务费 长期为客户提供重复的劳务收取的劳务费,在相关劳务活动发生时确认收入。
而营业税条例及细则规定:从事应税劳务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并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为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的当天;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应税行为完成的当天;纳税人提供建筑业或者租赁业劳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销售不动产,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将不动产或者土地使用权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不动产所有权、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当天。自己新建建筑物后销售,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销售自建建筑物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对一些特殊劳务则规定为:
纳税人将承揽的运输业务分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运输费用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纳税人从事旅游业务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替旅游者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费、交通费、旅游景点门票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纳税人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外汇、有价证券、期货等金融商品买卖业务,以卖出价减去买入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十三、所得税法对销售折扣、折让及销售退回无条件冲减当期收入。
国税函[2008]875号文件规定:商品销售涉及商业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因售出商品的质量不合格等原因而在售价上给的减让属于销售折让,因售出商品质量、品种不符合要求等原因而发生的退货属于销售退回。企业已经确认销售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折让和销售退回,应当在发生当期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规定:“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但《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国税发[2006]156号)规定:一般纳税人发生销货退回及销售折让的,凭购买方提供的《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在防伪税控系统中冲抵销项税额。

十四、所得税法明确了买一赠一销售收入的确认方法。

本文章更多内容:<<上一页-1-2-3下一页>>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财赢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