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函[2008]875号文件规定: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而增值税和消费税只能按无偿赠送他人处理。 总之,企业所得税与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计税收入项目和确认方法均有不同,不论是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还是在平时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计算缴纳过程中都应该准确把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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