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通知 青国税发[2010]9号 2010-01-15 各市国家税务局、市内各国家税务局: 为进一步规范和做好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贯彻全国所得税工作视频会议相关精神,落实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和国际税收相关事项,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相关政策的要求,结合我市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实际情况,现对我市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有关事项提出以下要求,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切实做好汇缴工作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是企业所得税管理重要的组成部分,既是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的体现,也是对税务机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情况和日常征管水平的检验。2009年是企业所得税法各项配套政策出台较为集中的一年,对本年度的汇算清缴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各主管基层局要从确保税收与经济协调增长、确保所得税收入应收尽收的高度出发,高度重视和加强汇算清缴工作,本着依法汇缴保收入、落实政策保调控、堵塞漏洞促征管的原则,切实抓好汇缴工作。 市局将成立以杨进军副局长为组长,所得税处、法规处、国际处、征管科技处、大企业处、纳税服务处、信息中心、市稽查局负责人为成员的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领导小组,负责全市汇算清缴指导工作,办公室设在所得税处。各主管基层局也要相应成立领导小组加强组织领导,并结合各自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提出具体贯彻意见和措施,及时动员、抓紧部署、落实到位。 二、强化培训辅导,优化纳税服务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涉及面广、综合性强、影响大,纳税人数量、类型又逐年增多,深入做好对纳税人税收政策的宣传、培训辅导工作,是保障汇缴工作顺利进行和提高汇缴质量的基础,也是做好纳税服务工作的重要体现。2009年国家针对企业所得税出台了许多配套管理办法、政策规定和工作要求,因此各单位一定要高度重视、统筹安排、统一部署,突出服务理念,提高培训实效,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做好对纳税人的培训辅导工作,使纳税人能够正确理解、准确执行,全面完成2009年度的汇缴工作。 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培训辅导工作仍采用“市局统一培训,基层分类辅导”的模式,分为两个阶段进行。 (一)市局统一培训 根据基层局、纳税人的实际需求,一是将2009年以来出台的企业所得税政策规定进行分类整理编制“政策汇编”;二是针对基层局、纳税人普遍关注的在日常具体操作政策中出现的疑点问题进行解答、说明,整理业务问题解答;三是由市局召开系统专题汇算清缴工作会议,通过以会代训形式对年度汇算清缴的相关政策进行集中讲解;四是在全市选择部分重点行业、重点企业由市局统一组织培训辅导;五是由市局负责统一印刷和制作汇缴相关材料并下发各基层局,由各基层局负责分发给纳税人。同时将相关内容、信息在网上发布,便于纳税人查阅。 (二)基层分类辅导 各基层主管税务机关在市局统一培训的基础上,充分利用办税大厅电子屏幕、公告栏刊、网站、纳税人信箱等各种渠道,按照分类管理的要求,结合当地征管实际,分行业(如房地产、金融、餐饮等行业)、分类型(如重点税源企业、非居民企业等)、分专题(如实行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核定征收、国际税收事项等)对不同纳税人开展有针对性的、点面结合的贴近式汇缴培训辅导工作。在具体培训辅导中要重点讲解在日常稽查、纳税评估中纳税人普遍存在的问题,重点介绍对各类问题的处理办法,帮助纳税人规避纳税风险。 三、全面推行电子申报,提高纳税申报质量 纳税申报作为汇算清缴工作中一个重要环节,是确保汇缴工作顺利实施主要因素之一。各基层局要做好纳税申报表的填写、申报和受理等各环节工作。 基层税收管理人员要熟练掌握申报表填报要求和电子申报程序,指导纳税人正确填报申报表和正确使用电子申报方式进行企业所得税申报,特别对经常出现申报差错返还率高的纳税人和零申报纳税人实施重点宣传和辅导,提高纳税人一次申报准确率。 为提高纳税申报效率,各基层主管税务机关应在汇算清缴工程中全面推行网上申报,积极引导上门申报的企业使用市局开发的网上办税系统进行汇算清缴申报。在引导企业选用网上申报方式时应注意工作方式方法,按照市局有关规定,加大对免费网页申报方式的宣传力度,由企业自愿选择免费网页申报或收费客户端申报软件。 纳税人应在年度终了后5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纳税申报,并报送纸制纳税申报表等相关资料。各基层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所辖企业的实际情况,引导企业分批次、分时间段进行年度汇算清缴工作。 四、抓住重点,加强对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审核工作 审核工作是税务机关加强汇算清缴,及时发现解决问题提高汇算清缴质量的重要手段。各基层局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79号)和相关政策规定以及市局的工作要求,充分利用市局开发的汇算清缴重点项目审核模块对纳税人申报表中的数据进行审核,对存在疑点的进行延伸评估或检查。 (一)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项目审核 对享受各类所得税税收优惠的企业,应重点审核:是否符合现行减免税政策规定的,其中顺延享受优惠政策的,是否属执行新税法后继续执行或延长执行范围的;属经许可方可享受优惠政策的是否在规定期限内提出申请并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批同意;属备案类优惠项目是否在规定的期限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是否存在利用关联企业交易转移利润重复享受减免税问题。 对享受税收优惠的非营利组织,各基层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3号)的要求进行资格审核。 (二)认真审核收入范围,准确界定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种应税收入、非货币性捐赠收入和债务重组收入等。 (三)加强对企业税前扣除审批项目的审核 1.掌握不同行业生产经营和财务核算特点等相关信息,分行业规范成本归集内容、扣除范围和标准,确认企业的经营收入与经营成本口径是否一致。 2.加强对工资薪金支出、大额业务招待费和大额会议费支出、跨年度扣除项目如广告宣传费、长期股权投资损失、亏损弥补等费用扣除项目的审核。尤其是工资薪金支出的审核,市局将与汇缴结束后下发工资薪金支出与地税个人工资薪金所得比对信息,各基层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比对信息确认企业工资薪金支出是否合理。 3.确认企业取得的不征税收入的范围,审核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财产,是否税前扣除或计算相应的折旧、摊销扣除。 4.审核财产损失税前扣除事项,对企业自行申报扣除的财产转让损失、合理损耗、清理报废等损失,税务机关要严格审核证据材料,实行专项评估,加强事后跟踪管理;对需经审批才能税前扣除的财产损失,要调查核实、程序到位、依法审批,确保财产损失扣除项目的真实性。 (四)加强对申报表数据完整性的审核 申报表数据完整与否直接关系到所得税汇算清缴的后续管理,各基层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对申报表数据完整性的审核,特别要审核以下数据的完整性。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个人工资薪金所得与企业工资费用支出比对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59号)的要求,国税部门每年要将企业工资费用支出与地税部门的个人工资薪金所得进行比对,各基层主管税务机关在汇算清缴期间要加强对企业填补的附表三中工资薪金支出、职工福利费支出、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和工会经费支出等项目的完整性的审核,保证比对工作的顺利进行。 2.加强对附表五中企业从业人数、资产总额、所属行业等项目数据完整性和准确性的审核。市局将与2010年2季度起在网上申报系统中的季度所得税预缴申报模块中增加小型微利企业校验,数据不完整会造成企业在季度预缴申报中无法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 (五)加强对核定征收企业的审核 对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办法的企业,应按照《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的通知》(青国税发〔2008〕97号)的规定进行汇算清缴,各基层主管税务机关要对核定征收企业申报的收入或成本准确性,以及应税所得率正确性进行初步审核,对适用政策不准确、逻辑计算错误等问题,要及时提醒纳税人更正申报;应审核定征收企业生产经营范围、主营业务是否发生变化,对主营业务发生变化的,应按适用行业调整应税所得率;应审核是否存在超范围核定征收的情况,对不应核定而核定的企业应督促企业建制建账进行查账征收。 五、加强纳税评估,督促企业开展税收自查,确保汇缴效果 (一)居民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工作与汇算清缴工作相辅相成、相互促进。汇算清缴工作结束后,各基层局应及时组织开展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与检查,把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工作和汇算清缴有机结合起来,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6〕119号)规定,按照“税收分析、纳税评估、税务稽查、综合管理”一体化联动要求,自主发起1—2个行业的所得税评估整治项目。评估工作中要继续坚持“四个结合”,即企业所得税评估与各税种综合评估相结合、管理员日常评估与专业评估人员的重点评估相结合、项目评估与综合评估相结合、个案评估与行业评估相结合。市局将在基层局行业整顿的基础上及时总结归纳,对整治效果显著、有借鉴价值的项目将在全市进行经验推广,并对项目整治单位在基层年度排序中加以适当考虑。 根据统一部署,并结合目前征收管理的实际情况,研究确定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和税务检查的重点,具体包括: 1.房地产、建筑安装、餐饮企业; 2.连续3年亏损的企业; 3.享受税收优惠期满后,实现的利润总额明显减少的企业; 4.同行业、同规模偏离预警指标较大的企业。 各基层主管税务机关可在上述范围的基础上,结合所辖纳税人的情况补充评估检查范围。 (二)纳税人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限内,应同时按照国家相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开展纳税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汇入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及相关附表中,自查资料须留存备查。 纳税人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中未进行自查或虽已自查但仍存在涉税违法问题的,税务机关在汇算清缴期满后进行纳税检查时,对发现的涉税违法问题一律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进行税务行政处理。 六、认真做好国际税收的相关事项 新企业所得税法中的企业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2009年度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各单位要统筹安排、统一部署,既要做好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的所得税汇算清缴,还要做好居民企业汇算清缴过程中涉及到的关联交易申报、同期资料准备和预提所得税等国际税收事项。各单位要借这个机会对居民企业纳税人大力宣传《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第19号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2号)等文件的相关内容,让所有的居民企业明确其应承担的法律义务和责任。 加强预提税的管理。在居民企业税前扣除项目的审核时,要注意审核居民企业向境外支付的款项应该缴纳的预提所得税是否及时足额缴纳。要特别注意居民企业按合同约定或董事会分配决议到期应支付但未实际支付给非居民企业的股息、红利、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转让财产(包括股权转让)等所得款项,居民企业已列支相关费用,是否扣缴了预提所得税。 提高关联交易申报的准确率。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2号)文件要求,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和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并据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非居民企业在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附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包括《关联关系表》、《关联交易汇总表》、《购销表》、《劳务表》、《无形资产表》、《固定资产表》、《融通资金表》、《对外投资情况表》和《对外支付款项情况表》。企业按规定期限报送上述报告表确有困难,需要延期的,应按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办理。企业未按照规定向税务机关报送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的,要依照征管法第六十条和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处理。 做好同期资料管理。同期资料又称同期文档、同期证明文件,是指根据规定,纳税人对于关联交易发生时按时准备、保存、提供的转让定价相关资料或证明文件。同期资料管理是我国特别纳税调整法律体系新提出的概念,对税务机关来说,纳税人准备的转让定价同期资料文档可以协助税务调查人员评估和检查纳税人在转让定价中存在税务违规的可能性,检验纳税人是否存在转让定价行为并可作为是否应进行纳税调整的初步依据,同时相应的举证责任倒置,有利于提高行政效率,维护税法的严肃性,起到有效震慑作用。从纳税人方面来说,准备同期资料文档,可以显示其制定和执行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转让定价的意愿,确保其转让定价是经得起检验的,也规范了纳税人税务行为及实务操作。同期资料管理工作十分重要,是国际处2010年的处室重点工作,对于这项新工作,各单位要加强学习,摸清家底,还要切实做好税法宣传和纳税辅导工作,确保《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所规定范围内的企业,都能够按照规定的时限、内容和要求做好同期资料管理工作。 提高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工作质量。各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11号)的相关规定,加大宣传和辅导的力度,提高针对性,确保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工作质量。要重点加强按经费支出换算收入纳税的外国企业代表处经费支出的审核,对经费支出发生额与代表处规模不符或有疑点的要进行核实,对应列入经费支出范围而企业没有列入的费用支出(如差旅费、通讯费、审计费、年检费等),要求企业进行调整。非居民企业的汇缴范围除了外国企业代表处还包括临时来华承包工程和提供劳务超过一年或预计超过一年的外国企业。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缴软件的使用,将另行通知。 以上工作内容均已纳入考核体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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