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关于“《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一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规定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一)虚开金额在五千元以下的,处二万元罚款。 (二)虚开金额在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处五万元罚款。 (三)虚开金额在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处十万元罚款。 (四)虚开金额在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处二十万元罚款。 (五)虚开金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处三十万元罚款。 (六)虚开金额在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处四十万元罚款。 (七)虚开金额在二百万元以上的,处五十万元罚款。 十三、关于“《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非法代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非法代开金额在一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非法代开金额超过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规定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一)非法代开金额在五千元以下的,处二万元罚款。 (二)非法代开金额在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处五万元罚款。 (三)非法代开金额在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处十万元罚款。 (四)非法代开金额在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处二十万元罚款。 (五)非法代开金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处三十万元罚款。 (六)非法代开金额在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处四十万元罚款。 (七)非法代开金额在二百万元以上的,处五十万元罚款。 十四、关于“《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发票,非法制造发票防伪专用品,伪造发票监制章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作案工具和非法物品,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印制发票的企业,可以并处吊销发票准印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规定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一)未经税务机关确定的企业私自印制发票在一百组以下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私自印制发票在一百组以上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发票定点承印企业私自印制发票在一百组以下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私自印制发票在一百组以上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伪造、变造发票在一百组以下或者票面金额累计在四十万元以下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伪造、变造发票在一百组以上或者票面金额累计在四十万元以下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四)非法制造发票防伪专用品未使用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非法制造发票防伪专用品且已使用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五)伪造发票监制章未使用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伪造发票监制章且已使用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前款规定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一条规定,“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规定,非法印制发票的,由税务机关销毁非法印制的发票,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五、关于“《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一项:转借、转让、介绍他人转让发票、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的,由税务机关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规定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一)转借、转让、介绍他人转让发票在十组以下的,处一万元罚款; (二)转借、转让、介绍他人转让发票在十组以上二十五组以下的,处二万元罚款; (三)转借、转让、介绍他人转让发票在二十五组以上五十组以下的,处三万元罚款; (四)转借、转让、介绍他人转让发票在五十组以上七十五组以下的,处四万元罚款; (五)转借、转让、介绍他人转让发票在七十五组以上一百组以下的,处五万元罚款; (六)转借、转让、介绍他人转让发票在一百组以上二百组以下的,处十万元罚款; (七)转借、转让、介绍他人转让发票在二百组以上三百组以下的,处二十万元罚款; (八)转借、转让、介绍他人转让发票在三百组以上四百组以下的,处三十万元罚款; (九)转借、转让、介绍他人转让发票在四百组以上五百组以下的,处四十万元罚款; (十)转借、转让、介绍他人转让发票在五百组以上的,处五十万元罚款; (十一)转借、转让、介绍他人转让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未使用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十二)转借、转让、介绍他人转让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且已使用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十六、关于“《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私自印制、伪造、变造、非法取得或者废止的发票而受让、开具、存放、携带、邮寄、运输的,由税务机关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规定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私自印制、伪造、变造、非法取得或者废止的发票而受让、开具、存放、携带、邮寄、运输在十组以下,或者票面金额累计在五千元以下的,处二万元罚款; (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私自印制、伪造、变造、非法取得或者废止的发票而受让、开具、存放、携带、邮寄、运输在十组以上二十五组以下,或者票面金额累计在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处五万元罚款; (三)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私自印制、伪造、变造、非法取得或者废止的发票而受让、开具、存放、携带、邮寄、运输在二十五组以上五十组以下,或者票面金额累计在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处十万元罚款; (四)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私自印制、伪造、变造、非法取得或者废止的发票而受让、开具、存放、携带、邮寄、运输在五十组以上七十五组以下,或者票面金额累计在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处二十万元罚款; (五)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私自印制、伪造、变造、非法取得或者废止的发票而受让、开具、存放、携带、邮寄、运输在七十五组以上一百组以下,或者票面金额累计在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处三十万元罚款; (六)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私自印制、伪造、变造、非法取得或者废止的发票而受让、开具、存放、携带、邮寄、运输在一百组以上二百组以下,或者票面金额累计在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处四十万元罚款; (七)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私自印制、伪造、变造、非法取得或者废止的发票而受让、开具、存放、携带、邮寄、运输在二百组以上,或者票面金额累计在二百万元以上的,处五十万元罚款。 十七、关于“《发票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违反发票管理法规,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一倍以下的罚款。”规定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一)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在五万元以下的,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的百分之五十的罚款; (二)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在五万元以上的,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的一倍的罚款。 十八、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规定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纳税人未按规定报告发票使用情况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每次可以处二百元罚款;逾期改正的,每次处二千元罚款;逾期拒不改正的,每次处一万元罚款。 上述规定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施行。《大连市地方税务局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 》大地税函[2008]90号第四章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同时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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