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实况: 争执焦点: (二)纳税人:认为年终奖确实属于08年的人工支出,只是由于企业自己并未设立财务部,而是将财务外包给其他记账公司,而在08年12月时企业并未提到需要计提年终奖,记账公司也就未计提。但是,在09年3月实际发放时,再行补计提和发放属于合情合理,可以税前列支。 诸多疑问: 国税函[2009]3号进一步明确:《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所称的“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税务机关在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时,可按以下原则掌握:(一)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二)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三)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四)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五)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 真实性原则:企业实际已经在09年3月发放08年度年终奖,并将相关费用列入2008年度,符合真实性原则。 合理性原则:企业对所有24名员工补发年终奖几万元,且全年来看人均工资仅1800元,并不高于当地平均水平。 (2)其次,符合应计未计扣除项目的税务处理规定 根据上述文件,我们可以反证应计未计扣除项目如在“规定的申报期”即汇算清缴之前计提,根据权责发生制的根本原则,此费用不应在以后年度扣除,而应该在本年度列支。 (3)再次,企业有会计差错更正的权利 企业在发现漏计提工资的情况,应该根据是否重大在会计上确定计入当年或者上年费用,而在汇算清缴时,即使该费用计入当年费用,当年也不能税前扣除,因为违背了配比原则;反证,则应计入上年费用。总之,该笔实际列支的费用不能无出处。 (4)最后,汇算清缴错误都能补申报,何况并未汇算清缴呢? 综上,笔者认为该笔费用应在2008年列支。 (二)工资制度是工资税前列支的必要条件吗? 最后,还有一疑问,税务机关如此专管是否合适?今年国家太差钱,于是税务机关征收压力大,很多都是将任务直接分解到专管员处,这时,企业无论是处于跟专管员搞好关系为了以后路好走,还是出于破财消灾的想法,都不会与税务机关据理力争。税务机关也就可以抓抓这些轻轻松松的税源,而殊不知还有更多上规模的企业才是税源的重点,可是,往往在有的地方大的骨头太硬啃不动,也不愿意啃,就来个“放大抓小”实在欠妥。企业核算不规范虽然是事实,否则也不会出现连工资也不计提的情况,但人为调节利润的帽子可大可小。请善待您的纳税人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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