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地税发[2003]91号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全文失效]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3-11-30
摘要:单位和个人在旅游景点经营索道取得的收入按“服务业”税目“旅游业”项目征收营业税;在非旅游景点经营索道取得的收入按“交通运输业”征收营业税;缆车、观光车比照索道执行。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全文失效]

赣地税发[2003]91号      2003-11-30

  税屋提示——
  2、依据江西省地方税务局2016年第3号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6年9月1日起,本法规第二点“在非旅游景点经营索道取得的收入按“交通运输业”征收营业税”,第十一点、第十二点废止。
  3、依据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9号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有效、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3年11月5日起,本法规第二点“在非旅游景点经营索道取得的收入按“交通运输业”征收营业税;”,第十一点、第十二点条款废止。


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稽查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赣财法[2003]16号)下发后,各地反映在执法过程中,一些具体政策不够明确,不利于基层实施。为统一口径,现对有关政策明确如下:

  一、燃气公司和生产、销售货物或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单位,在销售货物或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时,代有关部门向购买方收取的集资费(包括管道煤气集资款(初装费),下同)、手续费、代收款等,属于增值税价外收费,应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 而对提供管道工程安装劳务的单位和个人取得的管道煤气安装费,应按“建筑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二、[部分废止]单位和个人在旅游景点经营索道取得的收入按“服务业”税目“旅游业”项目征收营业税;在非旅游景点经营索道取得的收入按“交通运输业”征收营业税;缆车、观光车比照索道执行。

  三、电信单位提供电信业务的同时销售通信设备(俗称“捆绑销售”)应按规定一并征收营业税。

  四、对体育彩票发行销售比照福利彩票发行销售营业税政策执行。

  五、关于各级政府所属“土地储备中心”运作土地的政策适用问题:

  为了实现国有土地一级市场的垄断,确保国有土地的增值收入全部纳入政府财政预算,各级政府纷纷成立“土地储备中心”,该中心主要职能就是代行政府国有土地一级市场运作, 即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在实际运作过程中,主要反映出两种方式:一是只行代理职权,不发生土地使用权转移,起“中介”作用,“土地储备中心”掌握了政府全部拟开发的土地的信息,有的还允许由“土地储备中心”进行“三通(六通)—平”,将“生地”变成“熟地”。前期投入资金有的由政府直接投入,有的由“土地储备中心”投入,对由“土地储备中心”投入的,则待土地取得收益后由政府予以补偿。经过招商引资,“土地储备中心”从中中介,最后由政府以挂牌拍卖的方式将土地使用权直接出让给投资商,出让金纳入政府财政,而“土地储备中心”获得部份佣金和前期投入补偿。对“土地储备中心”此项业务取得的收入,应按“服务业一代理”征收营业税;第二种方式是政府直接将土地使用权出让给“土地储备中心”,由“土地储备中心”向政府缴纳土地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后进行前期开发,即“三通—平”(或“六通一平”),再与房地产开发商洽谈,达成一致意见后,办理土地使用权转移手续,对此项业务,则应按“转移无形资产”征收营业税。对实行财政全额(或差额)拨款,专项用于土地储备工作的正常经费(包括补助经费)不征营业税。

  六、对支付代销有价电话卡的手续费支出不予扣除。

  七、单位和个人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发生退款,凡该项退款已征收过营业税的,允许退还已征税款,也可以从纳税人以后的营业额中减除,但对属于返利性质(或“还本”等促销方式)的款项,不得减除。

  八、单位和个人因财务会计核算办法改变将已缴纳过营业税的预收性质的价款逐期转为营业税收入时,经设区市地方税务局审核后,允许在二年内进行冲减。

  九、保险企业已征收过营业税的应收未收保费,凡在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核算期限内未收回的,允许从营业额中扣除,对2003年度以前的要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核实后通过账务调整分期并入。在会计核算期限以后收回的已冲减的应收未收保费,再并入当期营业额中。

  十、劳务公司代收转付给劳动力的工资和为劳动力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必须要有书面委托协议(合同)注明,据此予以计算扣除额。

  十一、[条款废止]其他建筑安装工程中设备不计入产值的计税营业额不包括设备价值,具体设备的范围按以下原则掌握:

  设备是指:凡经过加工制造,由多种材料和部件按各自用途组成的具有生产加工、检测、医疗、储运及能量传递或转换功能的机器、容器和其他机械。设备分为标准设备和非标准设备。

  标准设备(包括通用设备和专用设备)是指按国家规定的产品标准生产的, 已进入设备系列的设备。

  非标准设备:是指国家未定型,非批量生产的、由设计单位提供制造图纸,委托承制单位制作的设备。

  设备的具体范围如下:

  (一)通用机械:各种金属切削机床、锻压机械、铸造机械、各种电梯、风机、泵、压缩机、煤气发生炉,及其全套附属零部件。

  (二)专业设备:制造厂制作成型的各种容器、反应器、热交换器、塔器.电解槽。

  (三)热力、水力设备: 1、成套或散装到货的锅炉及其属设备、汽轮发电机及其附属设备、水轮发电机及其附设备。2、热力系统的除氧器水箱和疏水箱,工业水系统的工业水箱,油冷却系统的油箱,酸碱系统的酸碱储存槽。3、循环水系统的旋转滤网;启闭装置的启闭机;水利、水电建设工程所用的储气罐、储油罐、阀门、拦污栅埋件以及拦污栅、液压启闭机缸体、泵站。

  (四)自控装置及仪表:

  1、成套供应的盘、箱、柜、屏(包括保温箱和已经安装就位的仪表、元件等)及随主机配套供应的仪表。

  2、计算机、空调机、工业电机、检测控制装置、机械量、分析、显示仪表、基地式仪表、单元组合仪表,变送器、传送器及调节阀、压力,温度、流量、差压、物位仪表。

  (五)电气:各种电力变压器、互感器、调压器、感应移相器、电抗器、高压断路器、高压熔断器、稳压器、电源调整器、高压隔离开关、装置式空气开关、电力电容器、蓄电池、磁力启动器、交直流报警器、成套供应的箱、盘、柜、屏及其随设备带来的母线和支持瓷瓶。

  (六)通风:空气加热器、冷却器、各类风机、除尘设备、各种空调机、风盘管、过滤器、净化工作台、风淋室。

  (七)炉窑和砌筑:

  1、各种安置在炉窑中的成品炉管、电机、鼓风机和炉窑传动、提升装置;

  2、成套供应的炉窑及属于炉窑本体的金属铸件、锻件、加工件及测温装置、仪器仪表、消烟、回收、降尘装置;

  3、随炉供应已安装就位的金具、耐火衬里、炉体金属埋件。

  (八)运输工具与设备。

  十二、[条款废止]货物代理分两种情况分别按相关税目征税。对既从事代理又利用自有运输工具提供货物运输业务的,可按“交通运输业”征收营业税;对只从事代理而不提供运输劳务的。可按“服务业——代理业”征收营业税,其计税营业额按有关规定允许扣除的具体扣除项目为:保险费、陆路运费、海运费、空运费、关税、海关代征增值税、包装费、仓储费、报关费、代缴港杂费、三检费、装卸搬运费。

  十三、[条款废止]我省境内的单位在本省范围内提供的勘探、测量、工程监理、调试等应税劳务的,其营业税纳税地点为劳务发生地(工程所在地)。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热点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