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88号)第五条规定,企业在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中变卖存货发生的资产损失,不需要税务机关审批就可以税前扣除。 目前我公司将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不良品及客户因质量问题的退货,直接销售给废品回收公司。对于不良品的处理是否属于变卖存货的损失,不需要税务机关审批?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88号)第五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资产损失按税务管理方式可分为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和须经税务机关审批后才能扣除的资产损失。 下列资产损失,属于由企业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 (二)企业各项存货发生的正常损耗; (三)企业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理的损失; (四)企业生产性生物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死亡发生的资产损失; (五)企业按照有关规定通过证券交易场所、银行间市场买卖债券、股票、基金以及金融衍生产品等发生的损失; (六)其他经国家税务总局确认不需经税务机关审批的其他资产损失。 上述以外的资产损失,属于需经税务机关审批后才能扣除的资产损失。 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凡无法准确辨别是否属于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可向税务机关提出审批申请。 根据上述规定,对于企业直接将存货销售给废品公司,虽然也是销售但实质为存货的报废,我们理解并不属于企业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中的销售,应向税务机关申请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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