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由于我公司是采取集团化管理模式,下属有多家独立法人建筑子公司。我公司充分利用建设集团公司的高级资质平台承揽工程,然后分包给下属各建筑子公司施工,集团公司集中统一管理各项工作,保证安全、质量的监控。请问集团公司是否可以差额纳税? 答:《建筑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第三项规定,纳税人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额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依据上述规定,符合规定的分包,可以以其取得的全额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子公司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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