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关于稿酬个人所得税问题,请问: (2)公司委托作家撰写作品在外部公开刊物上发表(外部刊物有些有稿酬,有些没有),由公司支付的费用是应该按照稿酬,还是劳务报酬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条第(四)款规定,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新闻、广播、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 第(五)款规定,稿酬所得,是指个人因其作品以图书、报刊形式出版、发表而取得的所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146号)第三条规定,关于报刊、杂志、出版等单位的职员在本单位的刊物上发表作品、出版图书取得所得征税的问题。 任职、受雇于报刊、杂志等单位的记者、编辑等专业人员,因在本单位的报刊、杂志上发表作品取得的所得,属于因任职、受雇而取得的所得,应与其当月工资收入合并,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除上述专业人员以外,其他人员在本单位的报刊、杂志上发表作品取得的所得,应按“稿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影视演职人员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7]385号)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的规定,凡与单位存在工资、人事方面关系的人员,其为本单位工作所取得的报酬,属于“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征税范围;而其因某一特定事项临时为外单位工作所取得的报酬,不属于税法中所说的‘受雇’,应是‘劳务报酬所得’应税项目征税范围。 根据上述规定,如果贵公司是报刊、杂志、出版等单位则应根据员工的职位确定如何纳税。如果是非报刊、杂志、出版等单位,则本企业员工或非本企业员工在本企业内部杂志发表文章获得报酬应按“稿酬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公司委托作家撰写作品在外部公开刊物上发表,公司支付的费用属于因某一特定事项临时为公司工作取得的报酬,应按“劳务报酬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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