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关于征求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修订意见的函 所便函[2012]13号 2012-04-16 北京、上海、江苏、河南、大连、甘肃省(市)国家税务局,河北、吉林、浙江、广西、青岛、陕西省(自治区、市)地方税务局: 2008年,为贯彻实施企业所得税法,税务总局制定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2008]101号)(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制定实施,对规范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强化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推进企业所得税科学化、专业化、精细化管理,提高企业所得税管理水平发挥了积极作用。 但由于当时企业所得税法相关配套政策没有完全出台,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存在个别表格与现行企业所得税政策不一致,少数项目设计不合理等问题。特别是近年来企业所得税管理要求和方式发生了重大的变化,也需要对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做出修改和完善。针对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执行中存在的问题,税务总局通过召开座谈会、发函征求意见,对现行纳税申报表进行了反复修订,形成目前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征求意见稿)》(见附件)。 为保证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全面体现企业所得税政策要求,符合企业所得税征管需要,现征求你局的意见。 请结合本地现行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执行情况,组织力量,积极听取基层税务机关和纳税人意见,研究提出具体修改意见,并于 5月11日前将书面修改意见报送至税务总局可控FTP:/所得税司/综合处/纳税申报。 联系人:岳光富 联系电话:010-63417875 税 屋附件:《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征求意见稿) 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 2012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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